中经记者 封莉 北京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冉克平在3月30日最高法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家庭暴力的核心特征在于控制与伤害,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和周期性,并不是简单的情绪失控或偶发冲突。而家庭纠纷的双方一般处于平等状态,能够自由表达利益诉求,从司法实践看,多为双向沟通冲突,与家庭暴力有本质区别。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对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在列举殴打、经常性谩骂、冻饿、侮辱等典型暴力形式的同时,用“等”字进行兜底。
“这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形式复杂多样,除了列举的情形外,还有加害人以其他形式对受害人实施控制、构成家庭暴力的情形。”冉克平指出,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对所诉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作出认定,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判令加害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积极进行司法救助等,全面、立体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使“硬暴力”“软暴力”都无处遁形。
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表示,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家庭暴力加害人将面临多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
王丹介绍,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事由。离婚诉讼中,如果对家庭暴力查证属实,受害人主张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坚持当判则判,绝不“和稀泥”,及时、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事由。有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加害人要承担向受害人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的责任。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加害人会面临少分的不利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过错方,人民法院会根据加害人的过错情况,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对其少分。”王丹说。
此外,实施家庭暴力对加害人争取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诉求是不利因素。王丹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王丹表示,如果加害人的家庭暴力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构成故意伤害、虐待等刑事犯罪,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除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更为严厉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法院在探索通过先行判决方式更好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例如,在已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谢某某诉贺某某离婚纠纷案”中,考虑到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相关的案件事实尚未查明,为使谢某某早日从家庭暴力中解脱,并及时妥善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作出先行判决,准予谢某某与贺某某离婚,并判令未成年子女由谢某某直接抚养,贺某某支付生活费。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待相关事实查明后再行判决。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强调,家庭暴力不是“家事”,而是“国事”,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无论您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还是见证人,都是反家庭暴力的重要力量。请记住:暴力之下,沉默不是保护,而是纵容。希望大家都能勇于发声、敢于维权,共同营造没有暴力、没有恐惧的家庭环境,让每一个家庭都能成为安全的港湾。”陈宜芳表示。
(编辑:张漫游 审核:朱紫云 校对: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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