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清农商行”)原客户经理李某方,在办理一笔500万元贷款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提供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做担保,并安排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致使贷款发放后无法收回。李某方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500万贷款背后的违规操作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临清农商行有给临清市新华街道居民李某乙及其父李某迎所经营的企业提供贷款扶持的意向,并安排该行业务部二部及城关支行客户经理李某方具体办理贷款事宜。李某乙一家决定由李某乙的弟弟李某群甲出面贷款。
李某乙向李某方提供了其和李某群甲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手续。某某商行要求李某乙提供一个企业担保,李某乙遂通过他人购买了名为“临清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手续,于2017年12月14日变更企业法人为李某群乙、财务负责人为盛某云(李某乙的妻子)、监事为王某鹏,并刻制了公司印章、财务印章及法人私人印章。
经查,该公司系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的经营场所,也从没有经营过。
未核实担保企业,安排制作虚假报表
李某方在收到李某乙交付的担保企业相关手续后,没有核实、调查,反而安排李某乙到他人处制作了该担保公司的虚假财务报表,并向银行出具了符合贷款条件并同意办理500万元贷款的调查报告,从而使该笔贷款申请得到批准。
2018年1月9日,李某乙以其弟李某群甲个人名义与某某商行城关支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5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8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8日。李某乙向银行出具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确认该笔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临清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贷款去向与损失
此后,李某乙以李某群甲的名义贷款9笔,共计500万元。以上贷款大部分用于李某乙实际经营的临清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临清市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自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李某乙向临清农商银行共缴纳利息444429.84元。贷款到期后,李某乙等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款。银行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李某乙、李某群甲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临清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李某乙等人至今未能归还贷款,该贷款已经形成不良。
此前已有前科:服刑期间被解回再审
判决书显示,李某方此前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3年1月16日被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后因本案于2024年8月8日被临清市公安局从山东省聊城监狱解回再审。
法院判决认定主犯,与原判并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方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方作为案涉贷款的负责人,明知同案人提供的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不符合担保单位的资格,仍然安排同案人为公司制作虚假报表,自己亦出具了符合贷款条件的调查报告,从而使案涉贷款得到批准,后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归案后,李某方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
被告人李某方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2028年1月7日止。
来源:新财金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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