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业集团员工信托纠纷案是一起涉及上千名员工、金额达13亿元的典型金融纠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已形成明确判决结果。以下是案件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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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与产品概况

2020年至2022年间,建业集团以"员工福利"为名,通过中原信托有限公司陆续发行了18期信托理财产品,累计募资约13亿元人民币。这些产品包括:

• 中原财富成长621期-河南建业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中原财富-成长804期-河南建业系列(1号)股权投资计划资金信托计划

• 中原财富-成长493期-建业足球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特征:

• 期限:2-3年

• 预期年化收益率:11%-13%,远高于市场普通理财产品水平

• 担保方式:由建业集团实控人胡葆森个人及建业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销售方式:通过建业集团和中原信托官网宣传,各城市公司及分支机构通过诱导、"分派任务"甚至"强制"等方式组织员工购买

二、违约与维权过程

2022年起,信托产品陆续到期后出现兑付危机:

• 2022年到期的产品仅兑付20%本金

• 2023年到期的产品本息完全"断供",彻底爆雷

• 建业方面提出"只还本不付息、分五年兑付"方案,与当初的高收益承诺形成鲜明对比

2023年11月,数十名建业内部员工联名提交《关于请求解决建业集团内部职工信托债权的请愿信》,指控建业集团和中原信托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三、关键司法判决

1. 2025年9月26日一审判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5)豫01民初115号

判决内容:

• 被告方:建业控股有限公司、胡葆森(个人)、河南省弘道投资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 支付义务:

◦ 本金收购款:8.4629亿元

◦ 截至2024年9月3日的溢价收购款及违约金:3.06913亿元

◦ 后续资金成本:300万元本金按21.96%/年、84,329万元本金按24%/年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 财产保全保险费:265,236.69元

核心突破:法院首次认定胡葆森需承担个人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建业控股账上资金不足,中原信托可直接申请执行胡葆森的个人资产,包括建业地产股票、海南三亚游艇等。

2. 2026年3月终审裁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6)豫民申139号

案件当事人:投资者李某(投资400万元)诉中原信托、建业集团

三大争议焦点:

1. 员工身份认定:李某主张自己并非建业员工,签署风险申明书系受诱导

2. 合格投资者审查:李某指责中原信托仅做形式审查,未尽实质性审查义务

3. 共同侵权:李某认为建业集团与中原信托相互配合导致其投资高风险产品

法院认定:

• 信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 李某亲笔签署风险申明书、手抄员工身份及合格投资者承诺,签约当日足额转账认购

• 李某在2021年至2023年收益发放期间未提出员工身份异议

• 中原信托虽取得胜诉判决,但尚未执行到位、未回收信托资金,不具备分配条件

裁定结果:驳回李某再审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案件影响与后续

对胡葆森个人的影响

• 判决打破了公司有限责任原则,个人资产直接暴露在执行风险之下

• 自2025年下半年起,胡葆森被曝长期滞留香港

• 其名下建业地产股票、海南三亚游艇等资产已被冻结

对建业集团的影响

• 建业集团连续三年亏损,2024年末现金仅3.88亿元

• 8.46亿元赔付虽未覆盖全部本金,但结合企业困境,这一结果已兼顾债权权益与企业生存现实

行业意义

此案为同类纠纷树立了司法标杆,明确了房企实控人信用与企业融资深度绑定,即便事后删除担保记录亦不能免责。法官特别提醒:集合资金信托属于高风险金融产品,投资者应如实披露身份、资产等信息,仔细审阅合同条款;金融机构应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审查、风险提示等法定义务。

五、资金流向与项目情况

根据信托产品设计,以"中原财富-成长804期"为例:

• 预期募资不低于2亿元,期限6年

• 所募资金投资于股权等权益类资产不低于80%

• 最终向"濮阳本源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增资,补充流动资金

• 2021年9月增资后,原股东河南省弘道投资公司持股从100%降到60%,中原信托持股40%

这起案件揭示了房地产企业在融资困境下通过"员工福利"名义进行内部融资的风险,也警示投资者对高收益承诺保持警惕,金融机构需严格履行受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