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的二审认证:微信聊天记录、区块链存证等电子数据在二审中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关联性审查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已正式确立为民事诉讼中的独立证据类型。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二审程序中,电子数据证据的认证仍面临巨大挑战。一审中由于取证不规范、举证不充分导致电子证据被虚置或不予采信的情况屡见不鲜,当事人往往寄希望于二审通过补充提交或重新质证来实现“翻盘”。但二审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并非简单的“重新来过”,而是围绕真实性、完整性与关联性这“三性”展开的严密逻辑审查。如何准确把握二审中微信聊天记录、区块链存证等新型电子数据的认证规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与裁判尺度的统一。
一、 二审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痛点与整体审查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涵盖范围广泛,包括电子设备生成证据、存储证据与混成证据,其中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区块链存证等被使用频率最高。然而,实践中电子数据在二审中的处境往往十分尴尬:一方面,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删改、脆弱性、易变性等特性,一审法院对其认定极为谨慎,常以未经公证或鉴定、无其他证据佐证为由不予采信;另一方面,当事人在二审提交的电子证据往往存在“断章取义”、载体灭失或取证程序瑕疵等问题,导致二审法院亦难以采信。
二审法院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必须立足于电子数据“数字化存在、不固定依附特定载体、可无限复制、易修改”的本质特点。审查应当遵循两个层面:首先,证据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形式要件;其次,须能够实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在二审程序中,法官需秉持谨慎小心、公平正义的自由心证态度,严格把握,尤其要针对一审未予认定或新提交的电子数据,从技术逻辑与法律规则的双重维度进行深度剖析。
二、 微信聊天记录在二审中的“三性”审查路径
微信聊天记录是目前商事纠纷中最常见的电子数据。在二审中,其真实性、完整性与关联性的审查是核心难点。
1. 真实性审查:从载体原件到身份锁定
真实性是电子数据具备证明力的基石。传统证据法理论固守“原件”规则,但电子数据的原件与复制件在数据代码上完全相同,固守传统原件概念将削弱电子数据的功能。因此,二审审查中,对微信记录原件的识别应适当变通:不仅能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显示物,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复本,以及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的电子复本,均可视为原件。若当事人提交了经过公证机关有效公证、且对方提供不出反证推翻的电子复本,亦应确认其真实性。
然而,更大的痛点在于主体身份的锁定。微信并非绝对的实名制,账号本身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在一审中,常有因微信号未实名认证、头像无法确定真人而导致证据不被采信的情况。在二审中,法院将重点审查微信使用人是否为案件当事人。审查路径包括:要求提供账户持有人当庭登录演示,展示登录账户名称;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展示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必要时,法官可核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处的合法用户资料及电子备案。如果主张方无法证明微信相对方的身份,则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将不被认可。
2. 完整性审查:警惕“断章取义”与“部分删除”
完整性是考量电子数据证明力的特殊指标,包括电子数据本身的形式完整性与内容完整性,以及其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微信聊天记录的审查尤其忌讳“碎片化”。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仅截取对自己有利的片段,或擅自删除不利内容。例如在某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提交的相同时间段聊天记录,经法官比对发现各自均有删除内容,这直接影响了对事实的认定。
二审法院审查完整性时,必须要求当事人提交完整不间断的聊天记录,不可提交经过删除或编辑的记录。对于有金钱往来的情况,不仅要审查文字对话,还必须通过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完整的转账支付信息,以验证事实的全貌。若一方提供的聊天记录存在明显缺失,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如主张手机清理但无法复原),则法院可对其完整性产生合理怀疑,进而不予采信。
3. 关联性审查:语境还原与意思表示的精准探寻
电子数据的属性往往与设备相关联,与人的关联性并不紧密,且不具有惟一性。微信聊天记录的关联性审查,重在将数据内容与案件待证事实建立逻辑联系。二审法官常常面临表意不明的困境,例如对表情包的解读。当一方发送“OK”手势表情包时,其是否构成了对债务的认可?对此,法官应当根据日常交流习惯和聊天语境进行确定,联系对话的上下文推导真实意思表示,并确保解释符合普遍认知与一般公众的行为原则。同时,微信记录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方能最终确立其关联性与证明力。
三、 区块链存证在二审中的认证:技术自证与溯源审查的博弈
随着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区块链存证以其“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技术标签,为破解电子数据易失真难题提供了新方案。然而,区块链并非绝对不可变的“神话”,在二审中对其审查需更为精细的类型化考量。
1. 真实性审查:区分“链上生成”与“链下生成”
区块链技术由于其分布式数据存储、哈希值校验等特点,各个节点存储的信息在时间、内容上完全一致。对于链上生成证据,即电子数据在区块链系统中生成并固定,其后的任何变动都被实时记录,原则上可以适用“技术自证”,将其视为原件,确认其真实性。然而,对于绝大多数民商事纠纷中的链下生成证据,即当事人自行上传或由平台抓取的证据,区块链仅能保障进入存证平台后数据的形式真实性,无法保障入链之前的真实性。
在二审中,对方当事人最常提出的抗辩便是“上链前数据已被篡改”。对此,法院的审查焦点必须前移至上链前数据的清洁性。审查内容包括:取证设备的清洁性、网络连接的真实性、存证平台的中立性与资质等。如果存证平台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取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漏洞,导致上链前数据存在伪造可能,即便区块链技术本身安全,该存证的真实性亦不能被确认。
2. 完整性审查:哈希值比对与推定规则的适用
区块链存证的完整性保障依赖于哈希值校验与可信时间戳。在二审审查中,若一方提交了区块链存证,法院应提取哈希值并与原始数据进行比对,若两者一致,则说明数据在备份或存证过程中未被修改,具有较高可信度。同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对通过区块链等防篡改技术手段固定下来的电子数据,推定其具有真实性。
但这种推定并非不可推翻。二审中,若对方当事人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相关事实与添加到区块链时的事实不符,或者证明存证平台存在“51%攻击”等导致共识机制被攻破的技术漏洞,则该推定可以被推翻,存证的完整性亦不复存在。
3. 关联性审查:链外信息的补强与印证
区块链存证往往只固定了电子数据本身,但对于数据的来源主体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仍需链外信息予以补强。例如,仅有一段区块链固定的聊天记录,若无法通过实名认证、设备登录日志等锁定具体的操作主体,该存证便无法与案件当事人建立关联。二审法官在审查时,必须将区块链存证作为证据链的一环,结合其他传统证据(如书面合同、银行流水等)进行综合评判,避免陷入“唯技术论”的误区。
【避坑建议:商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操作指南】
在复杂的商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的运用稍有不慎便会满盘皆输。结合俞强律师|上海商事诉讼律师|专注二审、再审争议解决的丰富实务经验,当事人在一、二审中必须警惕以下几大误区:
第一,切忌“删记录”与“清内存”,务必保全原始载体。 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是验证真实性的根本。许多当事人有定期清理微信聊天记录的习惯,或在诉讼发生后随意删除自认为不重要的对话。一旦原始载体上的记录灭失,即便提交了截图或打印件,在对方提出异议时也将面临无法举证的绝境。务必妥善保管手机、电脑等原始设备,慎用“一键瘦身”功能。若客观上无法保留原手机,必须尽早通过公证或专业电子存证平台进行保全。
第二,切忌盲目提交“碎片化”证据,必须确保完整性与身份可溯。 提交微信记录时,不仅要提供对话内容,更要首先展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头像、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等),以锁定对方身份。截图时务必显示完整日期,对语音应转文字后再截图,音视频内容需用光盘保存。绝不能只截取对己方有利的部分,否则法官一旦发现上下文断层,将直接质疑证据的完整性,导致整体证明力崩塌。
第三,切忌迷信区块链“防篡改”标签,忽视上链前取证程序的合规性。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使用了区块链存证,证据就拥有了“免死金牌”。事实上,区块链只管“上链后”,不管“上链前”。如果取证环境本身就被污染(如在有毒的电脑上取证),那么上链固定的只是被篡改的数据。在使用第三方存证平台时,必须审查其是否具备中立性与合规资质,并严格记录上链前的清洁性检查过程,形成严密完整的保管锁链,方能在二审质证中立于不败之地。
俞强律师|上海商事诉讼律师|专注二审、再审争议解决
• 介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15年执业经验,代理600+案件;
领域:公司股权/合同/金融与资管/商事犯罪等纠纷,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再审和抗诉案件。
• 社会职务: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学生校外实习导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与纠纷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
• 执业特长: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超过十五年的法律实务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与商事争议解决、金融与职务犯罪辩护,以及知识产权、公司治理等复杂法律事务,尤其擅长上述领域重大疑难案件的上诉、再审和抗诉程序。俞律师善于融合商业思维与法律技术,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且具有战略性的解决方案。
一、 核心服务范围
· 证券与资本市场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操纵市场与内幕交易纠纷等。
· 基金与投资维权:私募基金、资管产品合同纠纷,股票投资维权,对赌协议纠纷等。
· 公司控制与股权纠纷: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转让与回购纠纷、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股东知情权纠纷等。
· 金融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理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
· 金融与职务犯罪辩护: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操纵证券市场罪等的辩护。
· 知识产权纠纷: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侵权诉讼,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
· 商事合同纠纷:各类买卖、租赁、承揽、服务、中介/居间合同纠纷等。
·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纠纷等。
· 执行与特殊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等。
· 再审与抗诉:针对各类已生效民事、行政判决的再审申请与代理。
二、 代表性案例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江某荣诉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案(上海金融法院)
· 王某云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等案(上海金融法院)
· 赵某诉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案(上海金融法院)
· 吴某诉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案(北京金融法院)
· 李某诉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等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陈某宏诉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谢某雄诉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案(上海金融法院)
· 冯某华与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基金、理财合同纠纷
· 李某与某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等基金合同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窦某员、金某燕、王某人等多人诉上海某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列基金合同纠纷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徐某珍诉深圳市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基金合同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杨某禕与某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等基金合同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担保、保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王某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茅某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列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沁源县某特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
· 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系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嘉兴沪信某期投资合伙企业系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颜某与台州某成置业有限公司等应收账款质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股权、公司控制权及公司治理纠纷
· 上海某毅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诉赛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林某丹与梁某远股权转让纠纷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中城某康(天长)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诉朱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蔡某与梁某龙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王某军、广州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上海某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和公司人格混同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叶某苑与上海某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确认合伙份额纠纷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
· 安徽某家商贸有限公司诉福建某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 上海某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诉上海伯某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上海某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某煤炭集团专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江苏劲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上海某遨金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上海某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各类商事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泰州市某达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恩某萨公司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某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王某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
· 承揽、服务合同纠纷:某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赛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列服务合同纠纷、上海某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某智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同纠纷案(深圳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租赁合同纠纷:上海某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忆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城某康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等。再审与抗诉案件
· 江苏某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
· 上海某健康发展集团、中城某康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王某与南京某投资集团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某轩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周某斌、南京某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城某康(天长)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某汇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与特殊程序案件
· 黄某囡等与鲁某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嘉兴沪信某期投资合伙企业与阮某标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华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季某野与上海某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施某荣与颜某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金融与职务犯罪辩护
· 杨某、王某的职务侵占罪辩护、周某的诈骗罪辩护,均获得缓刑。
本文内容不能替代个案法律服务,切勿因自行操作延误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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