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四川省资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首期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网络餐饮行业守法诚信经营。案例涵盖食材管理、资质公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多个关键环节。

案例一:安岳县某贡茶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被处罚

2025年12月9日,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安岳县某贡茶店吧台下方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水蜜桃果酱940克。经查,该批果酱系当事人通过网购渠道购入,因管理疏忽导致过期,且未被使用,货值金额16.29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没收涉案过期果酱、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使用合规食品原材料是保证加工制售食品安全的底线。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时清理过期食材,严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案例二:乐至县某小吃店未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被警告

2026年3月15日,乐至县市场监管局通过线上监测发现,乐至县某小吃店在网络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新旧证并存的情况,且在主体业态变更后未及时上传新证,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小吃店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更新平台公示的经营资质信息。

据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时更新公示经营资质信息,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重要举措,未及时更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需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案例三:高新区某餐饮店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被责令整改

2026年3月19日,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对辖区内某餐饮店开展核查。经查,该餐饮店持有的《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仅核准热食类食品制售,但其在微信小程序“某某一人食”店铺内,擅自上架销售鸡丝凉面、凉拌核桃肉、蔬菜沙拉等冷食类食品,且经营场所内未设置凉菜间,属于超范围经营。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冷食类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备案,擅自通过网络平台开展冷食类食品制售活动,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新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强调,食品经营许可是入网餐饮服务的合规底线。入网餐饮商户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严禁超范围经营高风险食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加强对入网商户的资质审核,确保经营项目与许可范围一致。

案例四:乐至县某快餐店实际经营场所与备案地址不符被处罚

2026年3月25日,乐至县市场监管局在“雷霆净网”执法行动中发现,乐至县某快餐店持有的《食品经营备案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为某大道某号2栋附146号,但该地址仅用于堆放食品原料、货架等物品;当事人实际在附145号设置灶具、厨具等设施设备,开展食品加工经营活动,存在实际经营场所与备案地址不一致的违法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快餐店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实际经营地址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保持一致。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食品经营者应当在许可或备案地址从事加工经营活动,擅自变更实际加工制作场所,不仅会误导消费者,也违反了入网餐饮服务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若需变更经营地址,应当依法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来源:资阳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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