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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百灵")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杨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此次处罚源于贵州百灵在2019年至2021年及2023年间存在的销售费用核算问题导致的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杨明因未勤勉尽责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公司连续四年财务数据失真 累计影响利润超亿元
经贵州监管局查明,贵州百灵在2019年至2021年及2023年期间,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未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未按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计提销售费用,导致各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来看,公司2019年少计销售费用35,012.49万元,多计利润35,012.49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5.73%;2020年少计销售费用24,080.95万元,多计利润24,080.9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15.35%;2021年少计销售费用6,379.16万元,多计利润6,379.16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5.04%;2023年则多计销售费用45,941.10万元,少计利润45,941.1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3.17%。
贵州监管局指出,贵州百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独董杨明未勤勉尽责 多项申辩理由未获采纳
作为时任贵州百灵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杨明被认定通过公司2024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仍签署贵州百灵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因此成为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针对处罚,杨明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多项理由,包括2023年年报审阅时间受限、销售费用核算问题已在年报中披露、签署年报前获得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审计机构相关负责人承诺与保证、任独董时间不长且非财务专业人士、独董津贴与责任不匹配等,并请求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贵州监管局对杨明的申辩意见部分采纳,确认公司2024年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有误,但不影响对其责任认定。对于其他意见,贵州监管局认为:杨明作为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知悉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对2023年年度报告投赞成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审计机构的承诺保证不能成为其免责理由;及时披露年报也不能成为其投赞成票的正当理由;非财务专业背景等亦不是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
监管部门:综合考量后处以最低金额罚款
贵州监管局表示,鉴于杨明为外部独立董事,主观过错较小,已充分考虑其职责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关联程度,综合其违法违规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处以最低金额罚款。最终,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杨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贵州监管局备案。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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