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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监管局”)公布了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百灵”)独立董事张洪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未勤勉尽责,张洪武被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这一处罚源于贵州百灵在2019年至2023年间存在的严重财务造假行为,累计影响利润金额超过11亿元。
贵州百灵四年财务造假 累计影响利润超11亿元
经贵州监管局查明,贵州百灵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未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未按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计提销售费用,导致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年份 销售费用核算问题 对利润的影响(万元) 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比例 2019 少计销售费用 多计利润35,012.49 95.73% 2020 少计销售费用 多计利润24,080.95 115.35% 2021 少计销售费用 多计利润6,379.16 45.04% 2023 多计销售费用 少计利润45,941.10 93.17%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独董张洪武未勤勉尽责 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洪武,男,1973年9月出生,时任贵州百灵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贵州监管局指出,张洪武参加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已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并且签署了贵州百灵2023年年报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因此,张洪武未勤勉尽责,被认定为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申辩意见未被采纳 监管局依法作出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张洪武及其代理人提出了多项申辩意见,包括认为其已勤勉尽责、处罚过重、会议时间有误以及非会计专业背景无法知悉财务造假等。
经复核,贵州监管局对张洪武的申辩意见作出回应:其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洪武已勤勉尽责;其二,鉴于张洪武为外部独立董事,主观过错较小,已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处以最低金额罚款;其三,采纳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有误的申辩,但不影响责任认定;其四,明确指出非财务专业背景等不是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审计机构责任不能替代独立董事责任。
最终,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贵州监管局决定对张洪武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国库,并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此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以及对董监高勤勉尽责义务的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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