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胖胖。
当年卡夫卡写《审判》,约瑟夫·K莫名其妙被捕,被告知犯了罪,却始终不知道是什么罪,也始终找不到可以对话的法律主体。
这是一个关于荒诞的寓言。
在昨天,我刷到了一件事,简单聊聊:
一条短信在网上流传:
收到这条短信的视频发布者,配文写道:“别注销,驾驶证很难考的。我网购了速效救心丸,很久没开车了,大家放心。”
这条配文引发大量跟评,有人说这是为了你好,有人说如果你没病可以去证明。
只是,证明自己没病,要向谁证明?凭什么要证明?又是谁,先认定她有病的?
这位发布者实际上买的不只是速效救心丸,她的过往视频中出现过佐匹克隆片,一种促进睡眠的镇静催眠类药物。
她也向记者证实,自己确实购买过佐匹克隆。
于是问题来了:
这条短信究竟是因为什么触发的?
购药记录来自药店,或者医保结算系统,或者两者皆有,这些数据,最初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报销,为了结算,为了你生病的时候少掏一点钱。
你用医保卡买药,是因为你参了保,是用这笔数据帮你减轻医疗负担。
没有人告诉过你,这条记录还会被发送到系统里,参与一次大数据比对分析,然后生成一封措辞严厉的行政通知,要求你在三十天内注销驾照。
这中间的数据流动,谁批准的?
讲讲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将医疗健康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须取得个人单独同意,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须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
交警部门引用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这两部法规规定,患有特定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
这没有问题,逻辑自洽,符合公共安全的基本要求。
但是,“患有特定疾病不得驾驶”,和”可以主动调取公民医疗购药数据进行比对筛查”,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
前者是驾驶资质的实体规定,后者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程序授权。
前者存在,不代表后者存在。
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公开信息表明,有哪部法律明确授权了这次数据共享。
短信里列出的疾病名单很长:
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
每一种,都是需要医生经过问诊、检查、评估才能作出的临床诊断。
没有医生问过她任何问题,没有人给她做过检查,没有人给她出具过任何诊断意见。
有的,只是一条购药记录。
系统从这条记录出发,得出结论:她可能存在上述疾病,因此应当注销驾照。
速效救心丸,家庭常备药,很多人买来给老人放着,或者自己出行备急,因为不需要处方,随时可以买,买了放着图个安心。
买了速效救心丸,不代表心脏有病,就像买了创可贴,不代表在流血。
助眠药亦然,失眠是一种极其普遍的现代症状,没有人会因为偶尔失眠就去看神经科门诊确诊什么疾病,很多人只是去药店买一盒,对付几晚,仅此而已。
但系统不管这些,系统只看到了:
这个人买了可能与神经系统疾病相关的药物,然后,系统发出了通知。
合理吗?
工作人员解释说,短信只是提醒,驾驶员接到信息后,可以前往辖区交警部门进一步核实,“或需要签署承诺书或开具医院证明”。
如果你想继续开车,你需要主动去证明你没有那些疾病。
证明的方式,是签一份承诺书,或者去医院开具证明。
也就是说,在这套流程里,你被推定可能有病,需要自证无病,否则,三十天后,驾照公告作废。
法律上有一个原则,无罪推定。
行政法上有一个基本道理,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处置,须以确凿证据为基础,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而不是在毫无调查的情况下被告知:
你去证明你没问题,不然就视为有问题。
这套逻辑如果成立,是不是很荒诞?
记者致电车辆管理所,暂未获得回应。
交警部门说具体情况问车管所,车管所没有接电话。
购药数据是从哪里来的,没有公开说明。
批准这次数据共享的是谁,没有对外交代。
问责的链条,在哪里找到起点?
系统的工作人员说,这是为了大家安全。
但为你好,不是法律授权,善意,不构成合法性。
一个可以随意调取医疗数据、在没有诊断依据的情况下发出准行政处置通知的系统,不管它的出发点多么良好,都是对权利的实质性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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