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它有没有枣,先打上一杆子再说!”
近日,一则“老人洗拖把不慎坠河,家属状告相关单位索赔”的信息,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
老人雨天去河边洗拖把,结果呢脚滑摔河里了,家属得知老人没了很愤怒,就把河道和街道相关单位给告了。
这几天二审结果也下来了,再次驳回老人家的属诉求。
这事发生在去年的秋天,来自江苏无锡的一位老人(刘某),拿着拖把去河道清洗,正巧当天(10月26号)下了点雨,加上又是下午五六点,天色渐暗灰蒙蒙的。
河边台阶因下雨的缘故,走在上面肯定湿滑的,老人拿着拖把准备清洗,结果脚底打滑没站稳,直接不小心跌进河水中。
岸边的人看到老人落水,有人迅速跳入河中,将老人打捞上岸救起,随后立即送进医院,只可惜老人还是走了。
老人离世让家属悲痛不已,一纸诉状将河流相关单位和街道告上法庭,并索赔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抚恤金等等共计91万元。
老人家属认为河道挨着居民区,是公共区域,对附近居民的出行构成危险,相关管理部门没有设置警示牌,也没有安装护栏,所以管理方没有尽到保障安全的责任。
法院调取周边监控查阅,认定老人是下雨天跑河边洗拖把,然后落水导致死亡,是疏于自身安全状况的注意不慎落水,是老人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
简单来说就是,下雨了台阶湿滑,你还跑去河边洗拖把,这事本身就存在风险,作为成年人,应该能够判断出来的。
一审的时候驳回了诉讼请求,老人家属不服又提出上诉。
二审老人家属提出几个问题,台阶没护栏,没有防滑措施,河道没有照明灯,存在垃圾没清理。
法院一看,这些理由站不住脚,事发台阶是是自然踏步,这类公共道路再沿河村落比比皆是,祖祖辈辈都是这样走,如果将它全部封闭或者改造,一不合理,二不现实。
再者说,当天下了雨对吧,台阶湿滑是自然因素,只能算天灾而不是人为。
河边不属于市政马路,讲道理没有要求必须装路灯。
老人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雨天路滑,河边危险,为什么还要冒险去洗拖把,所以出事只能自己扛了。
近日二审也判决下来了,维持一审原判,河道和街道相关部门无责,老人的离世与河道管理,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老人走了,其家属伤心,大家都能理解,但也不能想尽办法,把自己该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别人身上吧。
在这里也要告诫大家,水火无情,不是随便说说的,自身的安全,还得自己上心才是。
对于此事件您怎么看呢?不妨评论区留下宝贵的看法!
希望得到你们的点赞和关照 ,祝各位家人身体健康阖家欢,谢谢大家!
参考资料:2026-03-25红星新闻《老人雨天河边洗拖把坠河身亡 家属起诉河道管理部门索赔91万余元,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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