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论“等待中央政策”的制度依赖与超越
文|刘忠、罗辑
作者简介:
刘忠:斯坦福博士后研究员,原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对外经贸大学兼职教授。
罗辑:山东莱州人,曾任最高检察院第一任反贪总局局长;中国检察官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兼职教授。
摘要: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结构性下行压力,民营股份公司普遍陷入“股东消极+债务高企+治理失灵”的三重困境。与常规时期的公司僵局不同,当下困境的宏观根源尤为突出:银行信贷“看得见却摸不着”的资金空转、市场信用传导机制失灵、企业“理性躺平”行为,共同构成自我强化的死亡螺旋。本文立足中国现行法律框架,结合2025-2026年度典型案例,系统梳理司法解散、存续式和解、强制收购、预重整等僵局破解路径,深入剖析美国公司法“期待利益落空理论”、股权没收条款、接管人制度等经验,提出:单纯“等待中央政策”属于被动的制度依赖,真正的破局之道在于“法律框架内自救+司法能动引导+政策工具精准滴灌”的三位一体模式。唯有如此,民营企业才能摆脱“等靠要”的被动局面,在经济下行周期中突围求生。
关键词:公司僵局;资金空转;司法解散;存续式和解;纾困政策
一、引言:当“等待”成为无奈之选
2025年,全国法院受理公司类纠纷一审案件达17.53万件,同比增幅达51%。这一数据背后,是大量民营企业陷入“求生无门、求死不能”的治理僵局,生存发展遭遇严峻挑战。
笔者近期调研发现,当前民营企业的困境已超越单纯的经营难题,呈现出结构性“僵局锁定”特征:股东因资金枯竭相互指责推诿,银行抽贷断贷导致现金流断裂,债权人密集起诉引发账户冻结,留守股东无力独自维系企业运转。在此绝境下,越来越多企业家选择了一种看似消极、实则理性的应对方式——等待。
等待中央纾困政策出台,等待银行放宽信贷管控,等待市场环境回暖复苏。这种“等待”并非懒惰懈怠,而是面对系统性市场失灵时的无奈之举:当个体力量难以对抗整体困境,“等政策”成为成本最低、风险最小的被动应对策略。
但需警惕的是,这种被动的制度依赖,恰恰会加速企业衰败。本文核心探讨的问题是:在资金空转、市场失灵、政策预期不确定的宏观背景下,深陷治理僵局的民营企业,除了“等待”,还能通过哪些法律路径实现主动突围?
二、困境的宏观根源:资金空转与市场失灵的双重桎梏
(一)资金空转:银行信贷的“看得见、摸不着”困局
2025年,中国人民银行多次实施降准降息,着力释放市场流动性,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36.51万亿元,同比增长12.06%。从数据上看,市场流动性供给充足,但大量民营企业却普遍反映“银行的钱看得见、摸不着”。
核心症结在于“资金空转”——信贷资金未真正流入实体经济,而是在金融体系内部循环套利,形成“金融空转”与“实体缺血”的鲜明反差。瑞茂通案便是典型例证:作为曾经的民营供应链龙头,该企业未聚焦煤炭贸易主业,而是借供应链金融名义从银行获取低成本资金,再通过转手放贷赚取利差,形成“空转生意”。银行收紧信贷后,瑞茂通资金链断裂,不仅自身巨亏25亿元,还拖累陕煤集团等合作方陷入经营困境。
资金空转的危害不容忽视:其一,扭曲金融资源配置,银行出于风控考量,更倾向于将资金投向有国企背书或资产抵押的大型民企,中小民企则被排除在信贷体系之外;其二,部分拿到信贷的民企因缺乏实业支撑,陷入“以贷养贷”的恶性循环,加剧债务风险;其三,银行察觉风险后,往往采取“一刀切”抽贷、断贷措施,个别企业的流动性危机迅速蔓延为系统性风险,正如一位民营企业家所言:“银行就像一群羊,一头跑了,全都会跟着跑。”
(二)市场失灵:从“优胜劣汰”到“劣币驱逐良币”的异化
市场失灵的核心表现的是信用传导机制的断裂。正常经济周期中,市场通过价格信号、契约约束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但在经济下行期,这一机制彻底失灵,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柠檬市场”效应凸显。大量企业出现债务违约后,债权人难以区分企业是“暂时流动性困难”还是“资不抵债”,进而采取“一刀切”追债策略,导致优质民企与问题企业一同被“错杀”,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冲击。
二是“囚徒困境”持续加剧。治理僵局中,股东陷入典型的囚徒困境:既不愿主动退出,因退出意味着承认投资失败;也不愿追加投入,担心新增资金“打水漂”,双方在相互内耗中共同走向衰败。
三是“理性躺平”现象蔓延。政策不确定性高企时,企业家难以形成稳定经营预期,放弃主动投资、扩大生产,选择“观望等待”。这种个体理性选择,汇聚成集体非理性结果,直接导致民营经济活力下滑,进一步加剧市场低迷。
(三)僵局中的“死亡螺旋”:自我强化的衰败循环
资金空转、市场失灵等因素相互交织,形成自我强化的“死亡螺旋”,具体传导路径如下:
股东分歧 → 决策瘫痪 → 经营恶化 → 债权人追索 → 账户冻结 ↑ ↓ ← 股东更加悲观 ← 自救意愿下降 ← 资金链断裂 ←
在这一循环中,企业如同陷入流沙,越是挣扎,陷得越深。当企业最终进入司法程序时,往往已沦为“僵尸企业”——资产被查封、核心人员流失、主营业务停滞,仅存法律主体空壳,丧失任何救治价值。
桂林某科技开发公司的案例极具代表性:该公司自2020年起社保参保人数为零,主营业务早已转移,两名50:50持股的股东逾两年无法召开有效股东会,公司长期处于“休眠”状态。即便如此,企业仍需承担基本存续成本,不仅无法创造利润,反而持续累积债务、消耗存量资产,正是民企陷入僵局后“僵尸化”的典型写照。
三、法律框架内的主动突围:现有路径及其局限
针对民营企业治理僵局,中国现行法律体系提供了多种救济路径,但在经济下行期的特殊背景下,这些路径均存在自身局限,难以完全满足企业破局需求。
(一)司法解散:最后的救济,双刃的利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1条明确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司法解散是破解公司僵局最彻底的救济手段,也是企业陷入绝境后的无奈选择。一旦法院判决解散,企业主体资格消灭,随之引发员工失业、债权清偿中断、供应链断裂等连锁反应,对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冲击。因此,法院适用该制度时始终秉持“谦抑性”原则,仅在“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仍无法破局时,才依法准许解散。
前述桂林某科技开发公司案中,法院最终判决解散公司,裁判理由明确:该公司“经营业务长期停滞,却需持续承担基本存续成本,不仅无法创造利润,反而可能不断累积债务、消耗资产,进一步加剧负债风险”。这一裁判逻辑,精准体现了司法解散制度的核心价值——当企业存续成本远高于解散成本时,解散成为更具效率、更符合公共利益的选择。
但司法解散的局限同样显著:一是程序周期漫长,通常需6-12个月,甚至更久;二是清算成本高昂,清算费用、律师费、资产评估费等进一步消耗企业剩余资产;三是资产贬值严重,漫长的诉讼和清算过程中,企业核心资产易因闲置、市场波动大幅贬值。对于尚有存续价值、具备救治可能的企业而言,司法解散无疑是“杀鸡取卵”。
(二)存续式和解:谷城法院的实践与启示
湖北谷城法院审理的骆驼海峡公司案,为破解公司僵局提供了“第三条道路”——存续式和解,成为极具参考价值的实践范本。
骆驼海峡公司由骆驼集团(持股60%)与宜昌海峡公司(持股40%)合资设立,经营期限届满后,双方股东就续期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陷入治理僵局。若按常规程序进入强制清算,公司1.07亿元资产将被迫低价处置,169名员工面临失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等核心资质也将失效。
谷城法院未采取“一清了之”的简单处置方式,而是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职能,反复组织双方沟通协商,最终促成存续式和解:骆驼集团修订公司章程延长经营期限,宜昌海峡公司以股权转让方式有序退出。该方案既保住了企业主体资格和核心资质,保障了员工就业,也实现了股东利益平衡,达成多赢效果。
该案例的核心启示的是:法院处理公司僵局案件时,不应局限于“清道夫”角色,更应成为“企业医生”。司法介入的终极目标,不是“分尸”式清算,而是“救治”式帮扶——让愿意继续经营的股东获得重整机会,让希望退出的股东平稳离场,最大限度保护企业价值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预重整与重整:债务化解与治理重构的双重路径
对于负债累累且陷入治理僵局的民营企业,单纯的股权收购或存续式和解难以解决核心债务问题,此时破产重整程序成为重要破局路径,其核心优势在于实现“债务化解与治理重构”的双重目标。
破产重整程序中,通过制定重整计划,可一揽子解决债务减免、债转股、战略投资者引入、治理结构调整等问题。与司法解散相比,重整的核心目标是“救活”企业,而非“淘汰”企业,能够最大限度保留企业核心资产、经营能力和市场价值,兼顾债权人、股东、员工等各方利益。
但破产重整的适用门槛较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申请重整需证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意味着,对于尚未资不抵债但已陷入严重治理僵局、无法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难以通过重整程序实现破局。
四、美国经验镜鉴:从“期待利益”到“股权没收”的制度启示
美国公司法在处理闭锁公司僵局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虽无法直接照搬至中国语境,但其制度逻辑和价值理念,对我国破解民企治理僵局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期待利益落空理论:重新界定僵局本质
美国公司法处理公司僵局的核心理论基础是“期待利益落空理论”(Expectation Interest Frustration)。该理论认为,股东加入闭锁公司时,不仅期待获得投资回报等经济性利益,更期待享有参与企业管理、担任企业职务等非经济性利益,这些合理期待是股东投资的核心动力。当这些期待因大股东压迫、股东分歧导致治理僵局而无法实现时,法律应给予受损害股东相应救济。
这一理论对我国的启示在于:公司僵局的本质并非股东之间的“对错之争”,而是合作基础的彻底丧失。因此,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应过度纠缠于股东过错认定,而应聚焦“合作关系是否可修复”。若合作已无可能,与其让双方持续内耗、共同受损,不如通过司法干预,推动一方退出或公司解散,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二)股权没收条款:合同约定的僵局破解工具
纽约州上诉法院2025年判决的Ribeiro v. Libutti案,为通过合同约定破解僵局提供了全新视角。
该案中,Craft Master Hops LLC的经营协议包含“股权没收条款”,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股东出现“重大违约”,将自动丧失1%股权及相应表决权。双方因经营决策分歧陷入僵局后,一方主张对方构成“重大违约”,并依据该条款要求没收其股权。法院最终支持该主张,认定违约方股权被没收后,公司表决权结构发生根本变化,僵局自然破解。
该案例明确启示:僵局破解并非只能依赖司法解散这一公权力介入方式,股东可通过合同约定构建更灵活高效的破局机制。除股权没收条款外,强制收购条款、买/卖期权条款、“墨西哥式决斗”条款等,均可在僵局发生时发挥“破局者”作用。这也提醒我国民营企业,设立之初制定公司章程、签订股东协议时,应提前预设僵局破解条款,避免陷入僵局后束手无策。
(三)特拉华州经验:50:50僵局的司法破解逻辑
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在In re GR BURGR, LLC案中,处理了一起典型的50:50股权结构僵局案件,其裁判逻辑极具借鉴价值。该案中,名厨戈登•拉姆齐与合伙人各持50%股权,后因合伙人被判重罪导致公司经营许可证吊销,双方陷入无法协商的僵局,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特拉华州衡平法院依据《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8-802条,以“公司无法合理开展经营”为由判令解散公司,其核心裁判逻辑为:当公司同时满足“股东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层面陷入僵局”“经营协议未预设破局机制”“财务状况无法维持正常经营”三个条件时,司法解散是适当的救济措施。
(四)制度移植的本土化调适
需明确的是,美国制度经验不能直接照搬,需结合中国法律体系、市场环境和民企发展实际,进行本土化调适。具体而言,可借鉴三项核心原则:
第一,明确“股东压迫”的救济路径。可在《公司法》修订或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排挤、欺压小股东,剥夺其参与管理、获取合理回报权利的,小股东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大股东强制收购其股权,或直接判令公司解散,为小股东提供明确救济渠道。
第二,引入“临时接管人”制度。对于陷入严重僵局但仍有存续价值、具备救治可能的民企,可由法院指定临时接管人,代行企业经营管理权,负责维持企业正常运转、梳理债权债务、推动股东协商,直至僵局解除,为企业争取救治时间。
第三,完善“强制收购”估值机制。僵局中,股东往往对股权价值争执不下,成为破局障碍。可借鉴美国“公允价值”评估规则,由法院委托中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公正评估,明确强制收购价格标准,避免因估值争议导致僵局无限期延续。
五、突破“等待”:三位一体的破局组合方案与政策期待
破解民企治理僵局,不能单纯依赖“等待中央政策”,而应构建“企业自救、司法能动、政策支持”三位一体的组合方案,实现从被动等待到主动破局的转变。
(一)企业自救:从“等靠要”到主动破局
等待政策支持的同时,民营企业可通过三项措施开展自救,主动破解僵局:
1. 章程层面的预防性设计。许多僵局源于设立之初未预设应对机制,民企设立时,应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提前约定僵局破解条款,如“墨西哥式决斗”条款、股权没收条款、强制收购条款等,实现“防患于未然”。
2. 运用分层谈判策略。僵局形成后,股东易陷入“立场式谈判”误区,互不相让。更有效的方式是“利益式谈判”,跳出立场之争,挖掘双方真实诉求,寻找双赢解决方案。例如,一方追求企业控制权、另一方希望退出套现,股权收购便是最优选择。
3. 引入外部调解机制。内部谈判陷入僵局时,引入中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或司法机关进行调解,往往能事半功倍。谷城法院“存续式和解”的成功,正是得益于法院发挥中立调解作用,搭建股东沟通平台,推动达成共识。
(二)司法能动:从被动裁判到主动救治
法院作为破解僵局的重要力量,应跳出“被动裁判”传统角色,主动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充当“企业医生”,可探索三项改革措施:
1. 建立僵局案件快速通道。当前,僵局案件审理周期普遍过长,多以年为单位,而深陷僵局的民企大多现金流紧张,漫长审理会导致资产贬值、丧失救治机会。法院可简化流程、压缩周期,将普通僵局案件审理周期控制在3个月以内,为企业争取救治时间。
2. 扩大临时管理人制度适用范围。目前,临时管理人主要适用于破产程序,可将其扩展至僵局案件,对有存续价值的企业,由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代行经营管理权,维持企业运转、梳理债权债务、推动股东协商,直至僵局解除。
3. 强化府院联动机制。深陷僵局的民企往往涉及职工安置、税务处理、产权变更等行政事务,单靠司法力量难以解决。谷城法院、重庆破产法庭的实践表明,“法院主导司法程序、政府协调行政事务”的府院联动模式,是化解复杂僵局的有效路径,应进一步推广。
(三)政策期待:精准滴灌取代“大水漫灌”
2026年初,中央密集出台民企纾困政策:央行推出1万亿元民营企业再贷款,财政部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民间投资专项担保等政策,为困境民企带来希望。但要提升政策实效,必须坚持精准滴灌,避免大水漫灌。
1. 推动政策从“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此前部分纾困政策存在“不解渴、不精准、不直达”问题,部分资金陷入空转套利。未来政策应建立企业分类识别机制,区分“暂时流动性困难”与“资不抵债”、“有救治价值”与“无救治价值”的企业,分类施策、精准帮扶。
2. 建立企业救助分级制度。借鉴医疗分诊制度,将民企划分为四个救助等级,实施差异化策略,具体如下表:
3. 防范纾困资金空转。此前经验表明,部分纾困资金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反而流入套利、偿债等空转环节。未来应建立资金流向监控机制,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加强监管,确保资金真正投入生产经营、技术研发等核心领域,发挥纾困实效。
六、结语:在“等待”与“行动”中实现突围
回到本文核心问题:经济下行、资金空转、市场失灵背景下,深陷僵局的民营企业,除了“等待中央政策”,还能做什么?
答案是:等待必要,但仅有等待远远不够。
等待政策支持是理性选择——系统性风险蔓延时,个体企业难以独善其身,借助政策红利缓解压力、破解难题,是民企的现实选择。但被动等待、单纯“等靠要”,只会错失救治良机,最终走向衰败。真正的破局之道,是在“等待”与“行动”之间找到平衡:一方面,用足现行法律工具,主动开展自救;另一方面,积极对接政策资源,形成“自救+司法+政策”的协同合力。
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涌现出谷城法院存续式和解、重庆破产法庭府院联动、协同重整等创新模式。这些模式的核心精神是:司法不是企业的“掘墓人”,而是“医生”;法院的职责不是简单“判输赢”,而是帮助企业寻找“活路”,最大限度保护企业价值和各方利益。
美国公司法的经验也启示我们:僵局破解可依托合同约定实现灵活高效,无需局限于司法解散;僵局的本质是合作基础丧失,司法介入应以“保全企业”为前提,避免简单清算。
归根结底,破解民企治理僵局没有“万能钥匙”,需结合企业具体情况选择适配路径。但可以确定的是,当企业陷入僵局窒息时,速度就是价值——无论是强制收购、临时接管还是司法解散,及时干预、主动行动,远比在无尽内耗中“缓慢死亡”更为可取。
“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以高质量司法护航民营经济行稳致远,是法律人、金融人的使命担当,也是中国经济复苏的希望所在。这需要企业、法院与政策协同发力,而非单一主体单打独斗,唯有三方同心,才能帮助困境民企走出僵局,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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