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东街口达明美食街,可谓寸土寸金。但位于达明美食街绝佳位置上的省交通运管大楼负一层至四层房产,竟然闲置了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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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省交通运管大楼属于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所有。八年前的2018年,省交通厅就已经打赢了官司,法院判令承租户京门公司腾空清场。结果近八年过去,省交通厅却任由该房产被京门公司霸占。其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秘密?省交通厅相关责任人是否涉嫌故意放任国有资产流失?社会公众对此充满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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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令租户腾空并返还房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2月9日,福建省交通厅向福建省润通经贸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润通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83号运管招待所等产业委托润通公司租赁管理。

2002年10月31日,润通公司与福州京门蛇餐海鲜大酒楼有限公司(下称“京门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83号的福建省交通厅新建运管大楼一栋出租给京门公司使用。该房屋地下一层地上七层,建筑面积为5867平方米出租给京门公司经营使用,双方约定:该房屋租赁期为十年,租赁期限自2003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止。年租金为120万元。付款方式:上述房屋年租金每半年缴纳一次,由乙方(京门公司)汇入甲方(润通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收到款后开具发票给乙方。乙方应于每年的5月10-20日和11月10-20日内,支付给甲方下一半年的租金60万元。从2008年5月1日起年租金逐年递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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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时,应提供该房屋的二次装修设计图纸和二次装修消防部门审批手续给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第六条约定,租赁期满,该房屋原有设备和增设的固定物部分乙方不得拆除,由甲方无偿收回。在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本大楼未完工程量,交由乙方施工,工程竣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甲方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约定,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有关协议,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地产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乙方逾期一个月未能缴交租金,甲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并没收押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负责。

合同签订后,京门公司即进场经营。2008年12月1日,福建省交通厅(甲方)、京门公司(乙方)、润通公司签订(丙方)《补充协议》,确认2008年12月1日起将丙方与乙方于2002年10月3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润通公司的责权利由福建省交通厅替代。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房屋租赁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变。合同主体变更后,由甲方(交通厅)提供银行账户给乙方(京门公司),乙方按期向甲方缴纳租金,其租金金额、递增、缴费方式不变,乙方收到租金后开具正式票据给乙方。

2009年,由于福建省政府机构改革,福建省交通厅划入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3月19日,交通厅发函给京门公司,告知其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至2013年4月30日到期,京门公司至2013年4月30日应缴纳租金284010.32元,于4月30日前汇入交通厅账户。

2004年4月30日,福州京门蛇餐海鲜大酒楼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州京门大酒店有限公司,2011年6月13日,福州京门大酒店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州京门公馆酒店有限公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交通厅申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诉争房产办公场所自2013年4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租金予以评估。根据福建华融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融评估公司”)出具的闽HR房估(2017)FY02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价值时点(2013年4月30日-2017年6月30日)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83号福建省交通厅新建运管大楼地上2-7层房地产租赁市场总价值为9996490元。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平均单价为54.75元/㎡﹒月,总建筑面积为4595.2平方米。

根据华融评估公司出具的闽HR房估(2017)FZ02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价值时点(2013年4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83号福建省交通厅新建运管大楼地下1层仓储用房地产租赁市场总价值为194580元。其中,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平均单价20元/㎡﹒月,建筑面积为230平方米。

根据华融评估公司出具的闽HR房估(2017)FY02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对象为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83号福建省交通厅新建运管大楼地上1层商业房地产在价值时点(2013年4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房地产租赁市场总价值为8803607元。其中,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平均单价为558元/㎡﹒月,建筑面积为390.3平方米。

根据京门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福建顺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对诉争房产大楼一层外围墙拆除、重建、路面平整、铺装造价及大楼消防项目造价评估予以评估。顺健造价公司出具的闽顺审字(2017)第132号《报告书》对诉争房产大楼一层外围墙拆除、重建、路面平整、铺装造价评估为93498元;对大楼消防项目造价评估为96388元,合计1898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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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法院予以确认。交通厅按约向京门公司提供了租赁场所,京门公司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未及时腾空搬离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交通厅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根据合同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本大楼未完工程量,交由乙方施工,工程竣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甲方支付费用。交通厅主张已将该工程费用支付京门公司但举证不足,鼓楼法院不予采纳,交通厅应向京门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费用189886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自2014年8月7日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京门公司主张各项工程款合计3287300元证据不足,鼓楼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鼓楼法院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3510号民事判决:

一、福州京门公馆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83号房屋,并将其腾空返还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二、福州京门公馆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4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83号运管大楼地上2-7层房产占有使用费9996490元;自2017年7月1日至实际腾空搬离之日止,按平均单价54.75元/㎡﹒月,建筑面积4595.2平方米计算;地上1层商业房2013年4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占有使用费8803607元,自2017年7月1日至实际腾空搬离之日止,按单价558元/㎡﹒月,建筑面积390.3元计算;地下一层仓储房2013年4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占有使用费194580元,自2017年7月1日至实际腾空搬离之日止按单价20元/㎡﹒月,建筑面积230元计算);

三、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京门公馆酒店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大楼消防工程款合计189886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4年8月7日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实际给付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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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厅“自愿”让租户霸占房产八年

一审判决后,京门公司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18日,福州中院作出(2018)闽01民终74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京门公司仍然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6月27日,福建高院作出(2019)闽民申144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驳回了京门公司的再审申请。

在京门公司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期间,福建省交通厅依据生效判决,向鼓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月15日,鼓楼法院立案对京门公司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闽0102执820号】,执行标的为188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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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京门公司拒绝执行,鼓楼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京门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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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法院只是因为执行不到京门公司的财产而终本执行,那还情有可原。但令人意外的是,该案从福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的2018年9月至今长达八年,福建省交通厅居然连该大楼负一层至四层的房产都没有收回来,未收回房产总面积达3382平方米。

不要问笔者是怎么知道的。2025年9月12日,福州海峡纵横网发布的《省交通运管大楼负一层至四层餐饮业务经营权》招租公告,已经让社会公众对上述事实一览无遗。

更诡异的是,从2025年10月10日上述招租事宜开标,至今又快六个月过去,省交通运管大楼负一层至四层仍然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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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京门公司已于2023年5月3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的原因是: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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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是这样一家“僵尸”企业,却长期霸占属于福建省交通厅所有的省交通运管大楼负一层至四层3382平方米的房产,且省交通厅还“自愿”被其霸占。

八年了,在寸土寸金的福州东街口达明美食街,省交通厅在打赢官司的情况下,居然拿不回3382平方米的房产。八年来,省交通厅得损失多少租金收入?相关责任人是否涉嫌故意放任国有资产流失?是否有人涉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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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希望上述事件能够引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王增贤厅长以及相关领导同志的重视,并派员联合纪委监委进行深入调查,看看这背后出了什么样的幺蛾子或者牛鬼蛇神,严防“灯下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关于此事件的处置情况,媒体将进一步追踪报道!(来源:东方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