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天赐材料(002709.SZ)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九江天赐”)作为原告,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近日立案受理。
该案被告包括:深圳市研一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研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岳敏、张春晖、田晓波、李胜、郑飞龙、上海森松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森松(江苏)重工有限公司、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汪婷、卢珍珍。(以下按顺序简称被告一至十二)。
根据公告信息显示,被告六李胜于2017年8月23日进入原告九江天赐工作,与九江天赐签订了《劳动合同》《商业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等,后于2021年5月20日从九江天赐离职。其在九江天赐工作期间先后担任电池生产部工艺技术总监、总工程师等职务。
原告指控,被告六以窃取、非法复制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的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液体双氟磺酰亚胺锂生产工业化技术商业秘密,被告一至被告五通过不正当手段从被告六处非法获取原告该商业秘密后,运用于由被告二浙江研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实施的年产10000吨双氟磺酰亚胺锂项目和年产100000吨液态六氟磷酸锂项目中,同时通过申报专利等方式向公众非法披露九江天赐的商业秘密。其中10000吨双氟磺酰亚胺锂项目由被告十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工程设计,被告二与被告八上海森松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串通签订虚假的关于六氟磷酸锂和双氟磺酰亚胺锂技术转让合同,被告九森松(江苏)重工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提供大宗设备。被告七郑飞龙作为外部技术顾问加入年产100000吨液态六氟磷酸锂项目,与被告六李胜、被告四张春晖对李胜提供的九江天赐生产液体六氟磷酸锂工艺技术资料进行规划设计产能调整。被告十一汪婷、被告十二卢珍珍帮助被告六李胜、被告七郑飞龙实施侵害原告商业秘密。
原告请求包括: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液体双氟磺酰亚胺锂生产工业化技术及相关设备、资料等技术秘密信息的行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销毁年产100000吨液体六氟磷酸锂项目(研一代号F6项目)、年产10000吨双氟磺酰亚胺锂项目(研一代号F11项目)的生产产线设备及生产所需的工艺资料;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二销毁承载原告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液体双氟磺酰亚胺锂生产工业化技术商业秘密的专用设备,电脑、存储硬盘等存储设备,纸质及电子文档等工艺资料;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二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72亿元;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二就其侵权行为在《南方日报》《证券时报》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判令由被告一至被告十二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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