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代光胜 李玲昊)施工现场遗留渣土、杂物不及时清理,极易引发人身伤害纠纷。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水改造项目渣土遗撒致村民摔伤案,依法厘清侵权责任,既守护群众合法权益,也警示施工单位严守安全管理义务,筑牢出行安全防线。

某公司承建北京市顺义区某村污水改造项目,2023年11月9日,该村村民黄某外出时,踩中该项目施工现场遗撒的渣土摔倒受伤。事发后,黄某送医治疗,被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左侧踝关节骨折。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45250.28元。某公司辩称他们主体不适格,导致黄某摔伤的渣土是黄某在自家院内挖沟产生的,自身并非直接侵害责任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虽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摔倒的直接原因,但在黄某提交的录音中,某公司让黄某将因受伤发生的费用票据留存好以备协商;且某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导致黄某摔伤的渣土是黄某自家产生。结合黄某提交的照片可知,涉诉现场有遗撒的渣土,考虑到某公司系涉诉村落污水改造项目的承接人,法院依法确认某公司遗撒的渣土系导致黄某摔伤的原因,故法院对某公司辩解称主体不适格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因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渣土遗撒导致黄某受伤,且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及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故某公司应对由此给黄某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侵权责任。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外出经过渣土时,理应预见或者发现潜在的危险,但黄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保障自身安全,致使发生了事故,故黄某对自身损失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某公司的赔偿责任。

综上,某公司为本案中适格的赔偿义务人,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后果发生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定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最终判决某公司赔偿黄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7000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