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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2天就订婚,男方花费23万多把媳妇娶回家,却发现其身患尿毒症、高血压等多种疾病。
事先没告知身患重疾还不算什么,更离谱的是,女方还要求男子贷款600万给她治病,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做?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男子周某经媒人介绍与女子张某认识,两天后两人就订了婚。
按照当地习俗,周某掏出彩礼188000元,车款和三金给了50000元,共计给女方238000元。
两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在举行结婚仪式后就共同生活在了一起。
之后,周某被告知媳妇患有尿毒症等多项重大疾病,而且张某还要求周某贷款600万给她治病。
对于这个要求,周某当然不同意,本想着好聚好散,与张某协商退还彩礼,但张某强硬表示“不可能”,称想要回彩礼就去起诉吧。
2025年4月22日,被告因昏迷入院治疗,经太康县人民医院确诊以下疾病:
1. I型糖尿病性低血糖昏迷
2. I型糖尿病性肾病
3. I型糖尿病性伴多个并发症
4. I型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
5. I型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
6. I型糖尿病性周围血管病
7. 高血压病3级
8.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张某出院后,周某多次微信联系被拒,并被张某拉黑。
为了要回彩礼,周某将张某诉至法院,当地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张某某返还彩礼款1666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争议非常大。
有网友觉得女方虽然隐瞒疾病订婚不对,但生病也有结婚的权利,她也是被逼无奈,如果事先就坦承,男方还会跟她订婚吗?
法院判其返还大部分的考量在于,双方确实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虽未办理登记,但存在短暂的事实婚姻关系,且张某因身患重疾病陷入困境,需要钱去治疗,适当保留部分金额,也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而在多数网友看来,这非但体现不出法律的公平,还容易把社会风气带坏。
有网友指出,女方隐瞒非常严重的病情,本就属于重大过错,婚姻是可以被撤销的,为什么不能全退?
女子的重病,既不是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患上的,也不是因男方原因造成,那判给女方71400元的理由是什么?
如果非要体现人文关怀,可以呼吁公益组织介入,可以进行捐款,唯独不应该在男方的彩礼上打主意。
这两年,借着彩礼骗婚的案件已经发生了很多起,而且高彩礼问题也是近些年公众吐槽的焦点,可以说,彩礼已经成为很多男方家庭不可言说的痛点。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是连续第六年提到了整治高额彩礼问题。
在这个情形下,处理涉及彩礼问题的案件应该更加的慎重,避免给公众带来不必要的误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两种情况的,其婚姻可被撤销:
1.被告患有重大疾病且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原告方;
2.原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之诉。
而其中,法定的“重大疾病”包括两类“
一类是法律明文规定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传染病,以及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
另一类则是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因其疾病的特性被认为不宜结婚,包括先天性生殖系统疾病(染色体问题无卵巢)、尿毒症、生理缺陷(不能生育)。
而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以此请示判决婚姻撤销的案件,多数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就不存在撤销婚姻的说法,焦点就放在了彩礼上。
从法律上来说,双方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法院判其返还70%,似乎也合乎情理。
但考虑到女方隐瞒身患重病的事实与周某订婚,且举行了结婚仪式,还要求周某贷款600万给她治病,很难不让人产生“欺骗”的想法,不会有人觉得她是真实想跟周某过日子。
张某的所做所为,不像是在找一个丈夫,更像是为了找一个给他付医疗费的“提款机”。
当然,张某身患多种重病很可怜,为了能够有钱治病,为了活下去,或许也是走投无路下的无奈之举。
但婚姻是神圣的,它不能被当成一种“工具”来使用。
而且,周某认识张某两天就同意与其订婚,已经充分展示出他的诚意,这事情已经对其造成了很大伤害,而且还会影响到他在其社交圈子里的声誉。
这种情况下,彩礼还要判给女方7万多,只会让别人嘲笑他是典型的“冤大头”,这对周某来说并不公平。
小编认为,从人文关怀的角度,不是不能留点钱给张某,但份额不宜过多,以不超过10%为限更合理。
而对于张某来说,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渠道申请求助,比如去民政办理低保、去公益平台筹款、寻求社会捐赠等等。
用婚姻的方式,试图用道德捆绑无辜男性,很不理智。
如果不是其身患重疾,不要说全额返还,小编都觉得应该判她赔偿周某因此遭受的身心损害。
就这起案件,其实也反映出一个问题:如果能够强制推行婚检,是不是就能避免这类纠纷?
婚检以前是结婚必须走的程序,然而在2003年修订了《婚姻登记条例》后,却取消了这一规定,婚检由“强制”改为“自愿选择”。
据相关专家的解释,一来是为了降低婚姻成本,二来是尊重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和隐私权。
据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婚检率为76.5%,也就是说,有两成多的新婚夫妇并未参加婚检。
这也带来了很多的现实问题。
一是部分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带来的传染、遗传现象增多;二是由此引发的婚姻纠纷加剧。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张海鸥就提议,重新把婚检作为婚姻的必备程序。
她提到,婚姻双方当事人须持定点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办理登记。
登记时双方须签署《婚检结果知情承诺书》,确认已相互告知健康状况,将该文件纳入婚姻档案,作为司法裁判依据。
为避免为“隐私”扯皮,应该要求婚检机构负有对患者的法定告知义务,若发现重大疾病,须出具《婚前健康告知提示书》并留存签字记录。
此前,就有新闻报道过类似案件。
由于目前的婚检制度是自愿,从保护隐私的角度,哪怕当事人一方查出不宜结婚的疾病,医生也只能选择告诉当事人,除非得到其同意,否则并不允许主动告知另一方。
曾有网友质疑,配偶应享有“重大疾病知情权”,但现行法律未赋予配偶对婚检结果的法定知情权,这就是一个很大的漏洞。
只有强制推行婚检,并把结果向婚姻当事人公开,把选择权交还给双方,才能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避免此类案件一再的发生。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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