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州日报)
转自:湖州日报
湖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鼓励中国共产党党员、具备专业知识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修改为“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决定进行管理”。
三、删去第四十六条。
四、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发生前款所列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由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业主委员会核实后可以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拨付。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使用金额不得超过首期交存维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十。”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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