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出借人通过信用卡套现等方式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借款人应返还出借人实际清偿的本金,但出借人主张的约定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已收取的利息应折抵本金,资金占用损失可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双方过错按实际情况分担责任。

实务问题

信用卡套现后转贷他人,所签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出借人能否主张约定利息?已收取的利息应如何处理?

裁判意见

出借人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给借款人,借款人通过套现取得8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及每月银行手续费。借款人按约支付部分利息和手续费后停止还款,出借人自行清偿信用卡欠款后诉请还本付息。法院认为,信用卡套现资金属于金融机构贷款,出借人套取后转贷的行为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应返还本金,已支付的利息折抵本金,约定利息不予支持,资金占用损失按起诉时LPR计算,共同借款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信用卡套现转贷的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规则,厘清了无效民间借贷的本金返还、利息处理边界,统一了类案裁判尺度。既严厉禁止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的违规行为,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又警示出借人不得通过违法转贷获利,同时保障了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合法化、规范化。

法律评析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违背金融监管规定和公序良俗,法律明确认定此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体现了对违法借贷行为的否定性评价,防止金融风险向民间传导。

合同无效后,应遵循“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原则,借款人需返还实际占用的本金,出借人已收取的高额利息因无法律依据应折抵本金,避免其因违法行为获利。

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参照LPR标准,既弥补了出借人实际清偿后的资金成本损失,又未支持违法约定的高额利息,平衡了双方过错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和法律保护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10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