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鸣山间、兽栖林间,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图景。但总有少数人受利益驱使或侥幸心理作祟,非法猎捕、圈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仅破坏生物多样性,更触碰了法律红线。
以案为鉴
非法收购、加工出售
李某等三人获有期徒刑
饭店后厨里,藏着的不只是美味,还有“有期徒刑”?一家看似普通的饭店,竟暗地里收购、加工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供食客“尝鲜”。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李某伙同沈某、黄某等人非法收购东方白鹳、小天鹅、豆雁、华南兔、竹鼠、猪獾等野生动物,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加工出售给顾客食用。
经鉴定,东方白鹳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天鹅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豆雁、华南兔等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涉案价值21.91万元。
被告人李某、沈某、黄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警方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4年10月,三人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1000元不等。
普法速递
这些法律红线,碰不得!
口腹之欲的代价,究竟有多大?李某、沈某、黄某三人用亲身经历给出了答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条文,我们梳理了核心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收购、运输、出售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警方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共建美丽家园!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离不开对野生动物的珍视与守护。每一种生命,都是生态链上不可或缺的一环;每一次非法捕杀,都是对自然平衡的粗暴破坏。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切莫为一己私利铤而走险。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还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和高额的民事赔偿。那些被端上餐桌的“野味”,不仅可能携带未知病毒,更可能成为将自己送进牢狱的“罪证”。
法律的底线不可触碰,生态的红线不容逾越。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请广大群众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拒绝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购买、不食用、不炫耀。如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让我们从自身做起,尊重生命、敬畏自然,用实际行动守护绿水青山,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份生机勃勃的生态厚礼。
来 源:丰城公安
编 辑:陈方圆
审 核:占向勤
核 发:陈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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