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日,央视曝光号称“澳洲进口”的网红保健品优思益存在原产地造假、虚假宣传等严重问题——其宣称的“墨尔本工厂”实为汽车维修站,产品系国内代工生产,无我国保健食品“蓝帽子”认证却违规宣传“护眼”“抗蓝光”等保健功效,在明星与主播的流量加持下,累计销售额估算超15亿元,一场精心策划的“假洋牌”骗局彻底败露。事件发酵后,李若彤、明道等多位曾带货该产品的明星紧急致歉并启动先行赔付,而明星带货“翻车”后的责任划分,也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结合此次优思益事件及相关法律规定,明星带货虚假保健品的责任可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维度明确,同时需厘清“不知情”能否免责、与其他主体的责任边界等关键问题。一、核心前提:明星带货≠“好物分享”,属广告代言行为很多明星在带货翻车后,常以“只是好物分享,未参与产品审核”为由推卸责任,但从法律层面来看,明星以推荐、证明、自用分享等形式在直播间带货,本质上属于《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代言行为,并非单纯的个人分享。尤其是保健品这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法律对明星的注意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明星不能以“团队签合同”“只负责念稿”“不懂审核”为由规避法定责任——亲自使用产品、核验产品资质,是明星带货的法定义务,而非可选择性义务。此次优思益事件中,涉事明星即便声称“被品牌方欺骗”,也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为法律已明确排除“不知情”作为保健品带货的免责事由。二、明星带货“翻车”的三类法律责任(结合优思益案例)(一)民事责任:无条件连带赔偿,退款赔付是基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含保健品),若存在虚假广告并造成消费者损害,明星作为代言人需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无论明星是否明知产品造假,只要参与了虚假代言,就需与优思益品牌方、营销方共同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优思益事件中,民事赔偿的范围明确:一是退款,即消费者可要求退还购买产品的全部款项,此次李若彤明道等明星承诺“无论是否开封均全额退款”,正是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体现;二是惩罚性赔偿,若认定优思益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赔偿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若产品被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还可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退一赔十”(最低1000元)。需要注意的是,明星的“先行赔付”仅属于民事补救措施,不能替代后续可能产生的行政、刑事责任,消费者在获得退款后,仍有权进一步主张惩罚性赔偿。(二)行政责任:没收所得+高额罚款,情节严重可禁业明星带货虚假保健品,若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将面临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广告法》第六十一条,广告代言人未实际使用产品就进行代言,或明知、应知宣传内容虚假仍进行推广的,将被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例如,此前演员潘粤明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没收违法所得约25.8万元、罚款约25.8万元;另一网红达人因代言无资质保健品,被罚没共计150.26万元,可见行政处罚的力度不容小觑。此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若明星虚假、违法代言情节恶劣,还将被公开曝光、列入个人诚信记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且不得以处罚明星经纪公司替代对明星个人的处罚。若明星因行政处罚被认定为严重违法,还可能面临3年内禁止任何广告代言活动的禁业限制——此前景甜因代言普通食品虚假宣传保健功效,被罚没722万元并禁业3年,就是典型案例。此次优思益事件中,涉事明星的违法所得(带货佣金)将被没收,具体罚款金额需结合其带货销售额、违法所得金额综合判定。(三)刑事责任:情节严重可追刑责,或成虚假广告罪共犯刑事责任是明星带货“翻车”的最严厉后果,主要针对情节严重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虚假广告罪,面临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而明星若明知或应知优思益存在造假、虚假宣传行为,仍深度参与带货——例如参与宣传脚本设计、反复推广产品、与品牌方签订高额分佣协议绑定利益等,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广告罪共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结合优思益事件来看,该品牌累计销售额超15亿元,涉及虚假宣传、产地造假等多项违法行为,情节已较为严重。若后续调查发现,涉事明星存在上述深度参与行为,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便明星未深度参与,若其带货行为对虚假宣传的传播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刑事追责。需要明确的是,“解约道歉”仅能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不能免除已产生的刑事责任。三、关键补充:明星与其他主体的责任边界优思益暴雷并非单一主体的过错,而是品牌方、营销方、平台、明星等多方共同作用的结果,厘清各方责任边界,能更清晰地明确明星的责任范围:品牌方(优思益运营方广州雅拉源):作为虚假宣传、产地造假的核心主体,需承担首要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是此次事件的主要责任方。营销方(杭州索象):通过编造血统、购买虚假奖项、聘请专家背书等方式包装优思益,是虚假宣传的直接策划者,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共犯,需与品牌方共同承担责任。电商平台(抖音、天猫、小红书等):若未尽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义务,明知或应知优思益违法却未采取下架、封禁等措施,需与品牌方、明星承担连带责任;若无法提供商家真实信息,需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同时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此次三部门已约谈三大平台,要求其全面下架产品、彻查整改,正是对平台责任的明确追究。明星:作为流量传播者,其责任核心是“未尽审核义务”,需在自身过错范围内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与品牌方、营销方的责任相互独立,不能以“品牌方造假”为由完全免责。四、总结:明星带货无“避风港”,责任认定有明确标准优思益事件再次警示:明星带货不是“躺赚”,流量越大,责任越重。明星带货虚假保健品的责任认定,核心围绕“是否履行审核义务”“是否参与虚假宣传”展开,具体可总结为三点:一是民事上,无条件与品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退款赔付是基础;二是行政上,没收违法所得并面临高额罚款,情节严重可禁业;三是刑事上,深度参与虚假宣传可能构成犯罪,面临刑事处罚。对于消费者而言,可通过留存订单、宣传截图、产品包装等证据,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权;对于明星而言,需摒弃“流量至上”的心态,严格履行产品审核义务,拒绝为无资质、虚假宣传的保健品带货——毕竟,“不知情”不能免责,“先行赔付”也不能抵消法律责任,唯有坚守法律底线,才能避免带货“翻车”后的责任追究。此次优思益事件的后续调查,也将为明星带货保健品的责任认定提供更具体的参考,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2026年4月1日,央视曝光号称“澳洲进口”的网红保健品优思益存在原产地造假、虚假宣传等严重问题——其宣称的“墨尔本工厂”实为汽车维修站,产品系国内代工生产,无我国保健食品“蓝帽子”认证却违规宣传“护眼”“抗蓝光”等保健功效,在明星与主播的流量加持下,累计销售额估算超15亿元,一场精心策划的“假洋牌”骗局彻底败露。事件发酵后,李若彤、明道等多位曾带货该产品的明星紧急致歉并启动先行赔付,而明星带货“翻车”后的责任划分,也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结合此次优思益事件及相关法律规定,明星带货虚假保健品的责任可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维度明确,同时需厘清“不知情”能否免责、与其他主体的责任边界等关键问题。

一、核心前提:明星带货≠“好物分享”,属广告代言行为

很多明星在带货翻车后,常以“只是好物分享,未参与产品审核”为由推卸责任,但从法律层面来看,明星以推荐、证明、自用分享等形式在直播间带货,本质上属于《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代言行为,并非单纯的个人分享。尤其是保健品这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法律对明星的注意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明星不能以“团队签合同”“只负责念稿”“不懂审核”为由规避法定责任——亲自使用产品、核验产品资质,是明星带货的法定义务,而非可选择性义务。此次优思益事件中,涉事明星即便声称“被品牌方欺骗”,也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为法律已明确排除“不知情”作为保健品带货的免责事由。

二、明星带货“翻车”的三类法律责任(结合优思益案例)

(一)民事责任:无条件连带赔偿,退款赔付是基础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含保健品),若存在虚假广告并造成消费者损害,明星作为代言人需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无论明星是否明知产品造假,只要参与了虚假代言,就需与优思益品牌方、营销方共同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优思益事件中,民事赔偿的范围明确:一是退款,即消费者可要求退还购买产品的全部款项,此次李若彤、明道等明星承诺“无论是否开封均全额退款”,正是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体现;二是惩罚性赔偿,若认定优思益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赔偿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若产品被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还可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退一赔十”(最低1000元)。需要注意的是,明星的“先行赔付”仅属于民事补救措施,不能替代后续可能产生的行政、刑事责任,消费者在获得退款后,仍有权进一步主张惩罚性赔偿。

(二)行政责任:没收所得+高额罚款,情节严重可禁业

明星带货虚假保健品,若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将面临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广告法》第六十一条,广告代言人未实际使用产品就进行代言,或明知、应知宣传内容虚假仍进行推广的,将被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例如,此前演员潘粤明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没收违法所得约25.8万元、罚款约25.8万元;另一网红达人因代言无资质保健品,被罚没共计150.26万元,可见行政处罚的力度不容小觑。

此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若明星虚假、违法代言情节恶劣,还将被公开曝光、列入个人诚信记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且不得以处罚明星经纪公司替代对明星个人的处罚。若明星因行政处罚被认定为严重违法,还可能面临3年内禁止任何广告代言活动的禁业限制——此前景甜因代言普通食品虚假宣传保健功效,被罚没722万元并禁业3年,就是典型案例。此次优思益事件中,涉事明星的违法所得(带货佣金)将被没收,具体罚款金额需结合其带货销售额、违法所得金额综合判定。

(三)刑事责任:情节严重可追刑责,或成虚假广告罪共犯

刑事责任是明星带货“翻车”的最严厉后果,主要针对情节严重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虚假广告罪,面临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而明星若明知或应知优思益存在造假、虚假宣传行为,仍深度参与带货——例如参与宣传脚本设计、反复推广产品、与品牌方签订高额分佣协议绑定利益等,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广告罪共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结合优思益事件来看,该品牌累计销售额超15亿元,涉及虚假宣传、产地造假等多项违法行为,情节已较为严重。若后续调查发现,涉事明星存在上述深度参与行为,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便明星未深度参与,若其带货行为对虚假宣传的传播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刑事追责。需要明确的是,“解约道歉”仅能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不能免除已产生的刑事责任。

三、关键补充:明星与其他主体的责任边界

优思益暴雷并非单一主体的过错,而是品牌方、营销方、平台、明星等多方共同作用的结果,厘清各方责任边界,能更清晰地明确明星的责任范围:

  • 品牌方(优思益运营方广州雅拉源):作为虚假宣传、产地造假的核心主体,需承担首要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是此次事件的主要责任方。
  • 营销方(杭州索象):通过编造血统、购买虚假奖项、聘请专家背书等方式包装优思益,是虚假宣传的直接策划者,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共犯,需与品牌方共同承担责任。
  • 电商平台(抖音、天猫、小红书等):若未尽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义务,明知或应知优思益违法却未采取下架、封禁等措施,需与品牌方、明星承担连带责任;若无法提供商家真实信息,需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同时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此次三部门已约谈三大平台,要求其全面下架产品、彻查整改,正是对平台责任的明确追究。
  • 明星:作为流量传播者,其责任核心是“未尽审核义务”,需在自身过错范围内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与品牌方、营销方的责任相互独立,不能以“品牌方造假”为由完全免责。

四、总结:明星带货无“避风港”,责任认定有明确标准

优思益事件再次警示:明星带货不是“躺赚”,流量越大,责任越重。明星带货虚假保健品的责任认定,核心围绕“是否履行审核义务”“是否参与虚假宣传”展开,具体可总结为三点:一是民事上,无条件与品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退款赔付是基础;二是行政上,没收违法所得并面临高额罚款,情节严重可禁业;三是刑事上,深度参与虚假宣传可能构成犯罪,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消费者而言,可通过留存订单、宣传截图、产品包装等证据,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权;对于明星而言,需摒弃“流量至上”的心态,严格履行产品审核义务,拒绝为无资质、虚假宣传的保健品带货——毕竟,“不知情”不能免责,“先行赔付”也不能抵消法律责任,唯有坚守法律底线,才能避免带货“翻车”后的责任追究。此次优思益事件的后续调查,也将为明星带货保健品的责任认定提供更具体的参考,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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