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良民百姓可能一辈子都不打官司,但打一次官司就足以毁三观:原来理应神圣尊严的法律也可以这样玩的啊。我辞职帮被败的倾家荡产的败家婆娘打官司整整一年,折腾来折腾去,最大的感概就是打官司打官司,打个锤子官司。
我的败家婆娘王XX是个又蠢又爱做发财梦的人,自从她瞒着我和三亚路益公司的于XX等“合伙”做生意,就是我噩梦的开始。王XX遭遇杀猪盘式诈骗,损失近300万元。因为于XX阻挠,至今没法清算。2003年我让王XX打过一次官司,白花了几万元,一分钱都追不回来。
我气愤不过,辞职专门跟这事情,竟发现王XX转到路益公司的资金中,有三十多万元用路益对公银行卡从柜员机以现金形式取走。这些钱一定是被于XX侵占了,否则现在电子支付这么方便,谁会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取现金出来呢?我让王XX向公安报警。公安传于XX随便询问后,要王XX自行起诉。
一审[(2025)琼0271民初12316号]开庭,于XX不敢出庭,由海口泰和泰律所的陈长奋、陈莹全权代理。陈长奋律师不承认于XX从柜员机取款,故意撒谎说发生取款之前于XX已经把路益公司的银行卡和U盾寄给王XX了,于XX不知道这些资金下落。为什么说陈长奋律师是故意撒谎呢?因为2003年他就代理过于XX的诉讼,明知道于XX没有在取款发生之前把银行卡和U盾寄给王XX。不过,陈长奋以为他这样撒谎可以死无对证,却让我找出破绽来。于XX在涉案取款发生期间,曾经有一次持卡到成都取款的记录,证明那时候银行卡在于XX手上。我指出这一点,以此证明当时银行卡在于XX手上,陈长奋就哑口无言了。核实笔录时,他把于XX否认取款的笔录改成“于XX说记不清楚。”
庭后,于XX提供《庭后核实问题的答复》,不得不承认他从柜员机取款但谎称用于合伙却提供不了任何证据。我也提供书面答复,并且提供证据对于XX进行反驳。
到此为止,按理法官就算不判于XX输,不追究他在法庭上故意撒谎的责任,起码也要他拿出取现金用于合伙的证据?没想到判决书很快就出来,让我大跌眼镜,不但判王XX输,认定事实竟然是“于XX不承认提取现金”,“王XX没有证据证明于XX取现金。”于XX都庭后承认提取现金了只是谎称用于合伙,判决书却帮庭审已经露馅的骗子圆谎。当然,判决书中对于XX承认取现金的《庭后核实问题的答复》以及我的反驳就只字不提了。没办法,只得继续花钱打二审。
二审(2025)琼02民终2463号案打得更魔幻。为了证明于XX在一审中先不承认取款,核实笔录时改成记不清楚以及他提供的《庭后核实问题的答复》全部是撒谎,我特意申请调取了他在公安的笔录。法官调来这笔录,却不允许我多看一眼,也不让拍照。不过这没关系,二审主要是绕着于XX《庭后核实问题的答复》中陈述的真实性展开辩论,根据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他这个答复还是撒谎。
二审判决书很快就出来,对案涉资金用途竟然认可于XX在公安笔录中的胡说八道。于XX都知道他在公安笔录中的陈述经不起质疑,所以才在庭审一再改口。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对我的质疑更是不提,甚至二审判决书里连于XX的《庭后核实问题的答复》都只字不提,当作这份书证根本不存在。判决书甚至不敢详细列出于XX在公安笔录中说案涉资金用途,仅笼统地说:于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对大部分的支取款项做出解释也符合一定的常理,于XX从企业账户提取现金的行为具有执行合伙业务的表象。
为了帮于XX编造他取出现金的理由,二审判决书竟然可以违背常识地说“小商户不愿意也无法开票故使用现金支付。”长见识了,小商户不愿意开票也没法开票就要使用现金支付,那么我们去小卖部买东西就不能使用电子支付了。我真怀疑作出这判决的法官不是中国人甚至不是地球人。最后,判决书认定“王XX未能举证证明于XX所取款项并未用于合伙事务,而是被于XX个人非法占有或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就和我的另外一篇文章《法官说母鸡没法证明公鸡不能下蛋,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中讽刺的一样。
于XX一审开始不承认取款,经我使用“引蛇出洞”之策进行质疑让他没法回应,庭后才不得不承认取款谎称用于合伙,一审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二审时我书面要求法官,无论案件怎样判都好,一定要把这争论过程依法写进判决书。然而,二审判决书还是对这只字不提。
一审判决书当于XX的《庭后核实问题的答复》不存在,这份书证是二审争论的重点,然而二审判决书还是当它不存在,对案涉资金用途采信早已经被于XX在庭审中推翻的公安笔录,但这公安笔录在庭上不让我仔细看也不让我拍照,判决书中也没有把争议资金的具体用途写出来。这官司打个锤子啊。
不过,官司还要打下去,我不相信共产党的天下找不到讲理的地方。官司打到这一地步,输赢我已经不是那么关心了,最关心的是要把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完整体现在判决时上,而不是随意进行裁剪歪曲。如果法官把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完整体现在判决上,他还要那样判,愿意做个昏官,我就把这是公诸于众,让大家都知道他就是个昏官,求仁得仁又何怨,我的目的也算达到了。如果他要做个昏官,又要篡改事实不让大家知道真相,这就是既想做彪子,又想立牌坊,那万万不行,除非把我杀掉,否则我都会和他死磕到底。
总之,就算打个锤子官司,也要让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变成在判决书中的实锤,让大家看到真相,做到求锤得锤才行。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