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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教师的绩效工资自2009年实行以来就一直因为其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再分配方案可能存在的不公平不合理的倾斜情况而受到老师们普遍的抱怨并引发长期的争议。奖励性绩效工资再分配后的发放都是依据学期或学年教师个人考核的等次结果,考核的公平合理就显得极其重要了。

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比70%)每月打入教师个人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30%)根据学期或学年考核结果发放,这是绝大多数实施绩效工资地方的通常做法,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案存在着不合理的向行政领导和后勤人员倾斜的倾向,这也是绝大多数实施绩效工资地方的通常做法。

全国并没有奖励性绩效工资二次分配的统一标准,都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操作,整体原则是只需按规定向一线教师倾斜即可,但奇怪的是,各地分配方案基本上都是倾斜于学校的行政领导和中层干部以及部分后勤人员,让满工作量甚至超工作量的一线教师领到手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远不及非一线教师。

虽然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案存在着不合理的倾斜倾向而违背了奖勤罚懒和多劳多得的初衷并严重挫伤了一线教师的从教积极性,但却是始终得不到彻底的改变,这确实令人深思,因为教育部根据相关文件再三强调绩效工资分配要向班主任、教育教学效果突出的一线教师倾斜。

去年看到有位安徽某地的教师发布的与此有关的信息,说原本随五月份工资发放的上学期9月至次年2月共六个月也即半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因有老师投诉而到不了账。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能因分配不公被老师投诉而延期发放,令人郁闷,出现这样的情况还真是不多见呢。

对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应该如何分配以达到应有的效果,山东省的“两个70%”的做法还是值得其他地方今后参照的:学校按照教职工岗位考核等情况对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不低于绩效工资总量的70%)进行具体分配时,要有效体现课时量和工作实绩,其中用于课时量和教学实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应不低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