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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关于张三主张的2023年、2024年的年休假工资6198元。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张三未举证证明公司存在有必要需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情形,2023年年休假应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安排,2023年年休假的仲裁时效自2024年1月1日开始起算一年,张三于2025年3月提起仲裁申请,其主张的2023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过仲裁时效,张三主张的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三主张的2024年年休假工资,张三累计工龄不足10年,其2024年法定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张三与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张三2024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2天,故张三要求公司支付其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60.53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张三主张超过的部分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案号:( 2025 )苏 09 民终 51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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