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阅读《劳动用工全流程法律指导一本通》一书,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 诉讼时效 问题又有了新的理解。
上一篇 《谈谈劳动仲裁时效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到底从哪天算 1 年?》 分析了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时效在实务中的争议。
该书提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风险,会随着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满一年而逐渐降低,直至劳动关系存续满两年时,二倍工资赔偿基本归零。也就是说,若用人单位自劳动者入职起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二倍工资赔偿的期间,为 自入职满1个月起算的11个月,与申请仲裁之日往前推算一年这两个时间段的 重合部分 。
这相当于将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段按月界定为独立债权,这与我此前撰写的 《物业费拖欠纠纷:诉讼时效起算、中断与举证技巧》 一文的思路相似 ——物业费的每期费用均为 独立债权 ,其诉讼时效自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单独计算,而非从最后一期欠费期限届满时起算。
针对本书关于仲裁时效的观点,我将检索到的广西高院相关案例分享给大家。
案情速览: 杨某 2020 年 5 月 15 日入职某酒店,从事前厅接待、销售经理工作,全日制标准工时, 2021 年 8 月 31 日离职,在职 1 年 4 个月 16 天。酒店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 2021 年 8 月 30 日酒店调岗,杨某拒绝; 9 月 1 日酒店出具《停薪停职通知》,杨某某认为系变相解除,随即离职。杨某 2021 年 10 月 8 日申请仲裁,主张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保补缴; 仲裁仅支持经济补偿金 3192 元, 杨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阶段
一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用工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 11 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酒店未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向杨某支付 2020 年 6 月 15 日至 2021 年 5 月 15 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杨某于 2021 年 10 月申请劳动仲裁,该行为构成仲裁时效中断,其主张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此外,酒店对杨某作出停薪停职处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诱因,故酒店应向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一审支持了经济补偿金 4558.5 元, 二倍工资差额共计 27383 元。
二审阶段
二审法院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侵权行为持续至用工满一年( 2021 年 5 月 15 日),仲裁时效自该日起算一年(至 2022 年 5 月 15 日),杨某于 2021 年 10 月申请仲裁,未超过时效。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区间为 2020 年 6 月 15 日至 2021 年 5 月 15 日二倍工资差额共计 33071 元,但一审法院判决某酒店支付 27383 元,杨某对此未提起上诉,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并维持一审该项判决。杨某某仅诉请经济补偿金 4545 元,系自主行使处分权,故改按该金额予以支持。
二审支持了经济补偿金 4545 元,二倍工资差额共计 27383 元。
(对于当事人未上诉的一审判决事项,二审尊重其处分权予以维持。可参考 《该上诉时就得上诉》 一文)
再审阶段
再审认定,二倍工资仅适用于用工超过 1 个月但不满 1 年(即 11 个月)的情形;若用工满 1 年,则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再支付此后的二倍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并非劳动报酬,其仲裁时效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倒算 1 年(以 2021 年 10 月 8 日主张权利为例,向前倒算 1 年为 2020 年 10 月 8 日), 超过该时效的部分不予支持, 仅支持 2020 年 10 月 8 日至 2021 年 5 月 15 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再审维持关于经济补偿金 4545 元的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关于二倍工资的判项,改判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22150 元。
广西高院 2023 年该案例的裁判观点,与书中“ 自入职满一个月起算的十一个月,与申请仲裁之日往前推算一年这两个时间段的重合部分 ”的裁判观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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