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谁家小孩?能不能安静一点?”——2026年4月5日,D5532次列车上一声略带“粗暴”的怒吼,让持续数小时吵闹的车厢瞬间归于安静,也让喊出这声怒吼的大学生小陈迅速登上热搜。紧接着,支持与质疑针锋相对,随之而来的还有大量恶意私信与无休止的网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这个事件不仅是一个“熊孩子 vs 暴躁乘客”的舆论热点,更是一面折射多重社会议题的镜子——从噪音扰民的法律定性,到网络暴力的违法边界,再到铁路部门的治理权限。
今天,我们理性地聊一聊,这场风波背后的“罪与罚”。
一、核心事实:从“维权”到“被迫维权”的无奈之举
先将时间线拉回4月5日。大学生小陈乘坐D5532次列车(杭州东至阜阳西)时,车厢内小孩持续吵闹,小陈先行向乘务员求助、列车长也上前劝阻,但均未取得实质性改善。无奈之下,他当众怒吼,车厢才得以恢复安静。
视频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后,小陈收到了大量支持,也收到了大量恶意私信和网暴——有人以“孩子小、不懂事”为由斥责他过激,甚至称“公共场合小孩没有义务配合你安静”。
小陈事后公开回应:承认方式欠妥,不希望他人模仿,理解带娃不易,但核心诉求是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同时希望铁路部门完善公共秩序管理。
这是一个“维权者反成被网暴对象”的典型案例。而要从法律层面剖析,至少有三重维度值得关注。
二、法律维度一:乘客在高铁上被噪音侵扰,享有哪些合法权利?
(一)公共空间的“安宁权”——法律是如何保护的?
很多人以为,公共场合就意味着“你要包容一切”,这种理解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噪声等有害物质。虽然这一条款设置在“相邻关系”章节,主要适用于固定不动产之间,但其背后的法理——任何人不得以超出合理限度的行为侵犯他人的安宁权利——在公共空间同样适用。高铁车厢虽非不动产,但其封闭、密集的属性,使得乘客之间形成了高度依赖的“临时相邻关系”,这一法理具有类推适用的价值。
更有直接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该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孩子在高铁上持续哭闹,虽然动机并非恶意,但其行为如果已经严重影响了其他乘客的正常休息,从客观后果上看,同样可能构成对公共交通秩序的扰乱。“天性使然”在道德层面值得理解,但在法律层面不能无限免责。
此外,根据铁路运输合同,旅客购票乘车,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乘客支付票款,有权利获得与票价相当的服务品质和乘车环境——这其中就隐含了 “不被过度打扰”的合同默示条款。小陈那句“我花了钱买二等座的票,不是买了‘忍气吞声’的服务”,虽然表述直白,但在合同法理上确有支撑。
(二)“我也不敢吼”——被逼到绝境的维权者
回到事件本身。小陈并不是一上来就选择“怒吼”。他首先求助了乘务员和列车长,在正规渠道失灵后,才以“公开沟通”的方式表达诉求。这意味着,他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 “维权链条断裂”后的无奈之举,而非主动寻衅滋事。
从法律角度看,乘客在公共空间被噪音侵扰,享有以下权利: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的权利、向管理方求助的权利、在求助无效后以合理方式自力救济的权利。当然,自力救济须以“合理、适度”为边界。“怒吼”虽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当防卫”,但其方式确实存在争议空间,更容易将维权者推入舆论漩涡。
三、法律维度二:“怒吼”之后——网络暴力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一)为何发视频会被网暴?
小陈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现场视频,目的是分享事件、引发公众讨论,属于行使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然而,在视频发酵之后,他收到了大量恶意私信和网暴言论,包括谩骂、侮辱、甚至人身攻击。
这些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答案是: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政违法,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二)民法典:人格权不容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如果网暴者在网络上对小陈进行公开辱骂、捏造事实诋毁其人格,就构成了对名誉权的侵害。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网络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包括拘留、罚款等。网络上那些肆意发泄情绪、恶意攻击他人的言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可能触及法律红线。
(四)刑法:情节严重可入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同时,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这意味着,那些躲在屏幕后面肆意攻击他人的网暴者,并非“法不责众”。从民事赔偿到行政处罚,再到刑事追责,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层层递进的救济路径。
(五)“恶意私信”的法律定性需区别对待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网暴行为发生在私信渠道,而非公开的网络空间。从法律角度看,私信中的侮辱性内容,一般不构成“公然侮辱”——因为“公然”要求行为发生在不特定多数人可以知悉的场合。但这并不意味着私信可以肆无忌惮。如果私信内容包含威胁、恐吓,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行为;如果内容包含恶意骚扰、频繁发送侮辱信息,同样可能被依法处理。
四、法律维度三:12306回应“职责只有劝阻”——制度供给不足还是执行乏力?
(一)乘务员“只能劝阻”,合法吗?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禁止扰乱铁路运输秩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12306客服回应称“乘务员职责只有劝阻”,实际上揭示了制度层面的尴尬:乘务员没有执法权,面对屡劝不止的不文明行为,除了口头提醒,确实缺乏进一步的法律处置权限。
(二)乘警呢?——一个被忽略的执法主体
这里需要澄清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高铁上除了乘务员,还有乘警。根据《铁路法》第五十五条,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铁路公安人员则可以予以拘留。换言之,如果乘客的吵闹行为已经严重到扰乱公共秩序的程度,乘警是有权依法处理的。
那么问题来了:在此事件中,为什么没有人寻求乘警介入?这背后折射出的问题,可能比“乘务员只能劝阻”更深层——一方面是乘客对乘警的职责认知不足,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乘警在实际工作中未能及时、有效地发挥执法作用。
(三)呼吁立法完善:让“劝阻”有“牙齿”
当前铁路管理权限过于局限,劝阻手段缺乏刚性约束力。相比之下,一些航空公司会在航班上明确规定:严重扰乱客舱秩序的行为可被列为“黑名单”旅客。如果高铁车厢内的噪音扰民行为能够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更明确的规制范围,并赋予列车工作人员一定的报告、取证、移交权限,无疑将大幅提升治理效率。
值得肯定的是,从2026年2月起,“静音车厢”服务已拓展至全国超过8000列动车组。静音车厢购票时需勾选“同意静音约定”,旅客需遵守“手机静音、外放禁用、交谈离厢”等约定,铁路部门则通过调低广播音量、配备一次性耳塞等方式保障安静环境。但正如网友所反映的,部分静音车厢的实际效果仍有待提升——“静音车厢不静音”的现象并不少见。这说明,规则的制定只是第一步,执行力的落地才是关键。
五、人文主义视角:当“发声维权”反成“众矢之的”
(一)“维权即被网暴”——一个值得警惕的社会现象
仔细审视小陈收到的恶意私信,其中相当一部分并非针对他的行为本身,而是针对他的 “身份” ——大学生、年轻人、“不懂事”。一些批评者站在“家长不易”的道德高地上,将孩子的吵闹归为“天性”,将小陈的抗议斥为“厌童”,这实际上是对公共责任的刻意回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强调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长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教育”就包括引导孩子养成良好的公共行为习惯。那些以“孩子还小”为由放任不管的家长,实际上是在逃避法定的监护职责。
公共文明的本质,是双向的尊重与共同的约束。包容不等于纵容,理解不等于放弃正当权益。正如有评论指出的,真正的公共文明从来都是一场双向奔赴——家长管好孩子,管理者履行责任,乘客理性维权。
(二)网络舆论的“暴力化”倾向亟需法律规制
值得警惕的是,近年来,因公共事件引发的网络暴力案件呈高发态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被告因在微信群内公开发表辱骂言论,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
六、多边共治:法律完善、家长尽责、乘客理性、管理升级
(一)法律层面:完善公共空间噪音治理的制度供给
建议立法机关和铁路监管部门适时修订相关法规,明确车厢噪音扰民的认定标准和处置流程;适度赋予列车工作人员合理的处置权限,让“劝阻”不再只是空话;细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适用情形,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家长层面:监护责任不能止步于“情感理解”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这里的“教育”,就包括在公共场合引导孩子遵守秩序、尊重他人。不是要求孩子完美无缺,而是要求家长尽力而为——事前教导、事中安抚、事后引导,这既是法律义务,也是对孩子最好的言传身教。
(三)乘客层面:理性维权,避免“以暴制暴”
小陈自己也承认,怒吼并非最佳选择,不希望他人模仿。乘客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采取以下理性的维权路径:首先礼貌沟通,表达自身诉求;其次求助列车工作人员(包括乘务员和乘警);再次,可通过12306平台投诉反馈;在求助无效且权益持续受损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发声”,但需注意表达方式的边界,避免引发新的冲突。
(四)铁路部门层面: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治理”
一方面,静音车厢的全面推广和严格执行是关键——不仅要让“静音车厢”名副其实,还要考虑推出儿童友好车厢、亲子车厢等差异化服务,满足不同群体的出行需求。另一方面,加强对乘务人员的培训,探索更多柔性干预方式——例如给小朋友发放玩具或绘本分散注意力,在儿童车厢配备专门的“哄娃”设施等。
(五)网络平台层面: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发现的网暴信息依法履行管理义务。平台应当建立更高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删除侮辱性内容、封禁恶意账号,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通道。
结语
一场高铁上的“怒吼”,让一个车厢恢复了安静,却让一个年轻人陷入了更汹涌的喧嚣。这声怒吼,不应只是一场短暂的舆论狂欢,更应成为推动公共治理完善、唤醒全民公共意识的一声警钟。
公共空间从来不是零和博弈——它承载着每个人的权利,也约束着每个人的边界。 小陈的遭遇提醒我们:当你被不文明行为侵扰时,法律站在你这一边;当你躲在屏幕后肆意攻击他人时,法律同样不会缺席。
愿下一次,不再需要乘客以“怒吼”换取安静;愿每一位乘客,都能在法律与文明的交织中,找到属于自己的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