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工作情况通报(2025年)》显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成为第一大案由,收案量同比激增近300%,标的额超过11亿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一家上市公司高管增持爽约,种种迹象表明即为*ST金泰。目前,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仍在加大,今年一季度,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开出近300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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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开出近300张罚单,有公司“蹭热点”被罚1300万元
4月4日,英集芯(688209.SH)、双良节能(600481.SH)双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我们近期发表的《750万罚单落地!“蹭热点”处罚力度空前,“关键少数”难逃追责》《监管出手!硅片新秀蹭上SpaceX,股价年内涨幅接近50%》,监管层对“蹭热点”的处罚力度空前,英集芯、双良节能都是典型案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英集芯被处罚款400万元,三名责任人被处罚款80万元到210万元不等,本次罚单的罚款金额合计800万元。
双良节能被处罚款400万元,控股股东双良集团被罚400万元,双良节能董秘杨力康、双良集团品牌与公共关系部总经理陆洁各被罚250万元,罚单金额合计130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品牌与公共关系部总经理并非董监高职位,被纳入处罚范围说明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进一步加大。
据Choice金融终端数据统计,以最新披露日期计算,今年一季度证券及金融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开出近300张罚单,涉及上市公司约170家。
信息披露仍然是上市公司违规的“重灾区”,在已查处的案例中占比近八成。其中,财务造假及财报信息不准确在信披违规中占比最高,部分公司通过虚增营收与利润、虚构销售业务、虚减成本费用等方式粉饰业绩。
此外,今年一季度已有约20家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包括天普股份(605255.SH)、向日葵(300111.SZ)、容百科技(688005.SH)、亚辉龙(688575.SH)、英集芯等,数量较上年同期增长超五成,立案事由均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并且多涉及误导性陈述。
证券虚假陈述成第一大案由,多主体一并追责
3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工作情况通报(2025年)》。2025年,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9485件,收案量同比上升29.75%,全年收案总标的额约为2140.63亿元。
其中,审判类案件收案数量排名第一的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收案量3610件、同比上升294.75%,占总收案量的38.06%,标的额11.01亿元。
此外,新型证券侵权纠纷持续出现。部分市场主体通过嵌套构造交易链条,将规避目的嵌入复杂交易路径中。例如,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出借券源转融券卖出,并结合场外期权、收益互换等衍生品合约安排,实质提前锁定价差收益、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
还有部分董监高或控股股东将公开增持等承诺作为稳定股价、修复预期的策略工具,但承诺后反复延期、变更乃至最终不履行。
在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失真诉由占较大比例。
其中,财务类信息虚假陈述高发,部分上市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开展融资性贸易、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或利润。
会计差错是否上升为虚假陈述常成为争议焦点。上市公司多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等常见会计差错仅属一般过失、不具有主观欺诈故意,或相关记载不具有重大性等提出抗辩。
目前,投资者在虚假陈述纠纷中“多主体一并起诉”的情形明显增多。投资者起诉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以及将保荐机构、承销机构或证券服务机构列为被告的情形均增多。
上海金融法院在受理的某涉新三板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查明会计师事务所未严格控制审计函证获取流程,允许上市公司代收函证,亦未对大额预付款等异常资金流水保持职业怀疑。主办券商在推荐股票挂牌业务阶段未对财务信息等披露内容进行审慎、必要的调查及核查。
3亿元增持爽约、存款证明造假,一上市公司被点名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同步公布的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刘某某等诉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在列。
文件显示,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泰)系深交所上市公司。2021年6月,金某泰发布《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金某泰收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及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罗某的通知,计划自本公告披露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合计不低于3亿元。
2021年11月,金某泰公告,袁某、罗某申请将此次增持计划的履行截止日延至2022年6月,延期的主要理由包括信息披露敏感期内无法增持公司股票,致使增持计划可实施的有效时间大幅缩短;因拟增持金额较大,资金筹措尚未完成等。
2021年12月,金某泰发布《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交易所要求金某泰补充披露袁某、罗某作出增持计划时的具体资金安排及筹划计划等;金某泰回复,根据增持主体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截至2021年12月7日,袁某拥有银行存款7000.05万元,罗某拥有银行存款8000.01万元,上述增持主体拟通过银行、信托等融资机构将增持资金筹措到位。庭审中,袁某、罗某陈述,该款项由案外人宋某提供,完成存款证明后当日转回。
2022年5月,金某泰披露,袁某、罗某申请将此次增持计划的履行截止日延至2022年9月,并承诺为保障承诺履行拟采取的措施等事项是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
2022年9月,金某泰公告,袁某、罗某未能在增持计划二次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未经必要准备,贸然向证券市场作出不具有可执行性的增持股份公开承诺,不仅未作出风险提示,反而屡次传递虚假性、误导性信息,严重误导市场和投资者,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共同侵权,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上述时间点,*ST金泰(300225.SZ,曾用简称:金力泰)均披露了相关的公告。
目前,*ST金泰面临退市风险,详见《退市警报!这家*ST公司连换4家年审机构,曾拒收非标意见》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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