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记者 雷珂馨)5月1日,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起草了《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在4月1日至4月15日期间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该意见稿针对电动自行车上牌、过户以及车牌安装等方面,提出了多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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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一家车店选购电动自行车。(资料图,图片由CNSPHOTO提供)

明确登记“时间表”

近年来,随着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持续攀升,相关部门对车辆标准认定、登记上牌流程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注册登记方面,意见稿提出,单位和个人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列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或者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设置的登记服务点申请登记。登记站点在接到注册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日内查验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及电动机编码,采集电动自行车照片、整车编码,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电动自行车查验合格的,核发有效期为十年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

在变更、转让、注销登记程序方面,意见稿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变更车身颜色、更换同产品型号电动机或车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损毁、退车或者不再使用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全流程优化服务

在严格把控电动自行车安全关卡的同时,意见稿还致力于提升电动自行车的登记服务效能。

意见稿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在具备条件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设置登记服务点,方便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一站式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电动自行车互联网业务办理,积极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对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免予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此外,意见稿对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也作出了清晰界定:电动自行车不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或未被纳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之中的;车辆所有人提供的证明凭证不具备法律效力,或者所提交的证明凭证与电动自行车本身状况不匹配的;电动自行车的来历证明存在涂改痕迹,或者来历证明上记录的所有人信息与身份证明不相符的;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车辆,以及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时,都将无法办理注册登记。

强调安装、延用等问题

此次意见稿对电动自行车号牌安装作出明确规范:号牌须安装在电动自行车后部指定安装位置,确保正面朝外、字符正向,严禁反装或倒装;安装时必须使用专用固封装置固定在安装孔上,保障号牌稳固不易脱落;同时,号牌周边不得存在影响识别的物体和光源。

对于不同登记时间的电动自行车,意见稿在延用登记申请时间上有明确规定。2016年8月31日前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若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所有人应在2026年8月31日前申请延用登记。2016年9月1日后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满十年后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所有人应在登记满十年前的九十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提出延用登记申请。

值得关注的是,若电动自行车登记已满十年,而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用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注销其行驶证与号牌。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北京进一步细化电动自行车登记要求,体现了城市管理更加注重精细化与规范化。通过强制要求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能够从源头上防止车辆被违规改装、非法转卖或用于其他违法活动,为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提供有力支撑。鉴于当前电动自行车数量持续增长的现状,细化登记规则有助于在保障市民出行便利的同时,维护良好的城市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