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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到2023年2月,李某、葛某梦夫妻二人,明知客户要求发布的帖文内容是虚假的,仍然在天某社区、麻某社区等网站从事曝光、举报类帖文的发布和推广业务。葛某梦负责注册账号、开通会员,留下微信号让有需求的客户联系;李某则通过微信与客户沟通,按客户要求发布帖文、刷点击量、刷评论,制造“热度”。

他们发布的帖文内容多为“徇私枉法、刑讯逼供、办理冤假错案”等涉政、涉公职人员的虚假信息。这些帖文通过批量操控软件进行虚假评论,引发大量网民关注和讨论,造成负面网络舆情。夫妻二人通过这种方式,非法获利16万余元。

法院认定二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一年(缓刑),并处罚金。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今天从定罪和量刑两方面介绍这起网络水军案。

从定罪上看,为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李某、葛某梦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规定。

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

客观上: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虚假信息、刷点击量、刷评论等服务

数额上:非法经营额16万余元,远超“情节严重”的5万元门槛

后果上:引发负面网络舆情,扰乱市场秩序

有人可能会问:他们发布虚假信息,为什么不按诽谤罪或寻衅滋事罪处理?

因为诽谤罪要求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般需要被害人自诉,且针对特定个人。本案中发布的虚假信息多为涉政、涉公职人员的内容,不完全是针对特定个人的诽谤。

而寻衅滋事罪要求“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虽然本案也造成了网络舆情,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偿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更为准确。

非法经营罪作为口袋罪,在这里起到了兜底作用,用来追究网络水军等刑事责任。

从量刑上看,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分两档: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李某夫妻非法经营额16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五年以下。二人认罪态度、葛某梦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等因素,判处李某一年十个月实刑,葛某梦一年缓刑,并处罚金。

最后,给网络从业者的几点提醒。

不要帮人发布明显虚假的信息。特别是涉政、涉公职人员、涉企业商誉的内容,一旦被认定为虚假信息,帮人发布就可能构成共犯。

刷单、刷评论、刷点击量,风险极高。这些行为本质上是在制造虚假数据,扰乱市场秩序。如果以此营利,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另外,即使不是老板,只要明知公司在做违法业务,仍参与其中并获利,同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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