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来源:江苏证监局

刘为贵:

经查,你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切实强化证券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