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终本,全称叫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执行最常见的一种结案方式,其特点在于案子结了,事儿还没完,只是暂时告一段落。

因为执行不同于审判,审判程序无论如何都要出具结案文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要有个结果”,而执行程序却不同,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过程中,很有可能查来查去发现被执行人是个“穷光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时这个案件也“要有个结果”,这个结果就是“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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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终本不可“儿戏”

执行系统的强大之处就在于,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几乎所有的财产,其中包括了存款、房产、车辆、股票、基金、公积金等等,而且查询的效率很高,基本可以做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个底掉。一般情况下,法官对于终本案件十分重视,除非是那种“空壳公司”,否则执行法官都会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多次查询,生怕会错过关于被执行人的蛛丝马迹。

此外,以终本结案的审查及其严格,终本结案前,要做好三个“一定”:一定要去的是现场,一定要查的是关联案件,一定要告知申请人。去现场是为了找人,为了看看到底还有没有其他财产,为了了解一下实际情况。查关联案件是要看一看别的法院有没有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万一能有线索呢?万一能剩下钱呢?万一能找到人呢?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告知申请人,与申请人沟通的方式可以选择现场做笔录或者电话写追记,目的就是为了让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如带财终本,务必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做好记录,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当然,也不是说申请人不同意终本就不能终本,只要保证该查的都查了,该做的都做了,程序合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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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终本影响“征信”

终本其实是个受累不讨好的活儿,几乎不会有当事人因为法官把他的案子终本了,还去送锦旗的。

记得我经历过一个案件,申请人的申请执行的金额是30万加利息,法官好不容易东拼西凑了30多万,觉得可以执行完毕,可就因为利息问题,申请人坚决不同意执行完毕,法官无奈,但这毕竟是申请人的权利,只好采取“终本”结案。其实很好理解,申请人要求终本的原因就是要把被执行人拉入黑名单。所谓的“黑名单”,就是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简称“限高”和“失信”。

采取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也是终本所必要的,否则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结案的,如果想解除这些措施,要么申请人同意,要么把钱还清,除此二者,可能别无他法。

说起来征信这东西就像是手机电量,当你还有哪怕1%的电量时,可能都肆无忌惮、有恃无恐,但当失去这1%的电量而关机时,我保证你立马抓瞎。无论是“限高”还是“失信”,都如同一条缰绳,只要没给你套上,你还是个自由人,一旦套牢,有些自由将不再属于你。

好多被执行人总抱着两种想法,一是“破罐子破摔”,二是“虱子多了不咬,债多了不愁”,总感觉法官的劝解是“废话”。

记得有一位被执行人,已经被上了很多年的限高和失信,有一天带着钱要求主动履行,当时已经急哭了,跪求法官赶紧解除“限高”和“失信”,详问之下得知他的孩子考上了一个比较特殊的岗位,因查到父母失信无法录取,后续结果如何不得而知,但如果因此没被录取,这个孩子可能会恨死自己的父母。所以,做“老赖”,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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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终本不等于“终止”

如果用一句话形容终本,我会说:结案是暂时的,执行是永恒的。

终本案件对于执行法官,甚至是整个执行局来说,都是一副无形的枷锁,不管是申请人找到了财产线索,还是法官找到了财产线索,都要无条件恢复执行,哪怕这个线索到最后还是一无所获,那也要查,只不过恢复执行的这个案件,最终的结果还是终本。

但有一条,执行工作不同于公安刑侦、私家侦探、讨债公司!我的前任法官有一句话我很认同,市场经济有输有赢,你的投资也不一定会有回报。正因如此,民事案件的执行工作必须控制在一定限度内,也一定要依照法定的执行程序。

有人会问,如果终本的时间太长了,有没有时效要求呢?答案是,没有。如果案件的执行法官退休或者调离了,会不会没人管了?答案是,不会。也就是说,只要没履行完毕,执行会管到底。但终本作为一项负面指标,一直困扰着每一个执行法官,除非万不得已,一般不会选择终本这条“绝路”。由于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的冻结和查封的时间有明确法律规定,所以作为“终身制”的终本案件还涉及大量的续冻、续封,对申请人而言,只需要记住自己的那一个案件即可,而常年积攒下来的陈年旧账对于执行法官或者整个执行局而言,无疑是一种考验和挑战。

愿天下无“老赖”,愿永远无“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