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家排行老四,街坊邻居都叫我四姐,凭啥不能用‘四姐’当店名?”
坐标四川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今年 50 岁的刘四姐做梦也想不到,自己竟会因“四姐”这个称呼,成了法庭上的被告。
她的 “四姐手撕兔” 店开在十字路口旁,本本分分地做点儿生意,却被一场官司打乱了平淡的生活。
2016 年,彼时 41 岁的刘四姐就推着小推车在中和镇上卖卤菜,手撕兔是主打。那时候生意清淡,起早贪黑就她一个人,连个像样的摊位都没有。
靠着实在手艺和地道口味,积累的老顾客越来越多,生意渐渐好转,于是她租下了第一家门店。生意很红火,亲戚们也都陆续过来帮忙,开启家族式经营,还开了几家分店。
2017 年,有人提醒她注册商标,她便去办了 “xx 中和四姐手撕兔” 商标,稳稳扎根在当地。
“四姐” 这个名字,是刻在她生活里的符号。家里六姊妹,她排行老四,户口簿上都写着排行,邻里街坊这么叫了十几年,亲切又好记。
靠着口味独特,实在待客,再加上“四姐”这样接地气的人情味,“四姐手撕兔” 很快成了周边一块响亮的招牌,是街坊邻居都公认的美味。
可平静日子在 2025 年被打破,一纸诉状让她陷入侵权风波。扬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将她告上法庭,称 “四姐手撕兔” 里的 “四姐” 字样侵犯了该公司 “四姐” 注册商标权,索赔 50 万元,还要求停止使用相关标识。
不得不说,文化人一旦动起了坏心眼子,欺负老实人那是手拿把掐。榆次类似的还有“潼关肉夹馍”案,也是同样的方式,打过不少官司。
刘四姐当场懵了,自己用的是本名,跟注册商标有啥关系?委屈又愤怒的她,立刻找律师应诉。同时,她还反诉对方恶意主张知识产权,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 6 万元。
开庭后刘四姐才弄清楚,原告是开火锅店的,2009 年李某某在重庆经营 “四姐老火锅”,2011 年注册了三枚 “四姐”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 30 类方便食品、第 35 类广告销售及第 43 类餐饮住宿。
2016 年,该公司受让取得这些商标专用权。而刘四姐卖的是手撕兔熟食,和火锅餐饮完全是两个领域,按理说毫无竞争关系。
近日,成都高新法院一审宣判,判决 “四姐手撕兔” 不构成商标侵权,同时驳回双方诉讼请求。法官还原了判决核心逻辑,从三方面厘清了权利边界。
一、商品服务类别不类似,刘四姐主营手撕兔制品,营业内容、方式和消费对象与涉案商标核定的餐饮服务(火锅)差异显著,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二、 “四姐” 商标显著性较弱,并非独创词汇,是川渝餐饮行业常见的亲缘称谓命名方式,权利保护范围应与其显著性强度相适应,不宜过宽;
三、无混淆可能性,原告未能举证证明 “四姐” 商标在 2016 年后进行了规模化、常态化使用,而被告将 “四姐手撕兔” 用于与火锅店明显区别的商品上,相关公众基于一般认知,不会将二者关联。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同时认定原告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只是依法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未支持刘四姐的反诉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如今,刘四姐的店铺照常营业,店员忙着准备食材,老顾客进店摆条聊天,熟悉的烟火气依旧。但四姐也坦言,经历这场风波后,取名会更谨慎。
这场判决不仅守护了普通店主的生计,更给商标权划定了清晰边界。商标保护既要为创新赋权,也要避免滥用权利挤压民生空间。精准司法裁判才能平衡各方利益,优化营商环境。
笔者觉得,法院的判决还是比较公平公正的。倘若这样的官司能打赢,那还开什么火锅店啊?每天开车到各条国道上转悠,路边叫“四姐”的饭店、超市能找出来上千个。一家索赔50万,那不一下子就发了?
其实,像这种泛化称呼类的名号,就不应该被注册为商标,至少不应该被垄断使用。天津这种名字的馆子很多,什么二嫂子煎饼果子、四姐嘎巴菜、二姑包子、大姨捞面、老大早点、老姑砂锅……
如果这些称呼只要注册商标就能垄断使用权,那仅一个城市就能把所有称呼占满了,别人还怎么干买卖?
这让我想起了此前一个经典案例,四川崇州一位名叫“刘德华”的大爷,开了一家“刘德华板鸭店”,也一度陷入商标侵权纠纷。
不过,最后的结果也很圆满,明星刘德华在确认店主本名就叫刘德华后,撤回了商标维权,并主动打电话过去道歉,同时表达支持之意,双方握手言和。
最后给大家留个问题讨论吧,假如刘四姐卖的不是手撕兔,而是也开火锅店,法院可能会怎么判?或者您觉得应该怎么判?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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