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团伙盗窃案,九被告人黄某、孔某、罗某、高某、宁某、袁某、李某、易某、梁某因犯盗窃罪,被分别判处二年七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人民币二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并责令九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孔某通过绰号“张九”的人认识被告人易某,二人商议到宜春等地盗窃。易某为方便作案,又介绍被告人罗某给孔某认识,三人共谋在宜春寻找盗窃对象。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被告人孔某、罗某、易某、黄某、高某、袁某、李某、梁某、宁某等人有分有合多次纠集在宜春市袁州区各地入户盗窃。

2024年1月25日晚,被告人罗某、黄某、袁某、梁某四人窜至宜春市袁州区某乡镇,攀爬围墙进入被害人邹某家中,将邹某家的监控线路剪断后,从一楼窗户攀爬进入到邹某家中,在邹某家中盗得泸州老窖白酒及软中华香烟若干。

2024年1月30日晚,被告人罗某、袁某、黄某、高某、梁某窜至袁州区某乡镇一小区,罗某、高某望风,袁某、黄某、梁某攀爬窗户进入被害人周某和被害人范某家所在小区的别墅,共计盗得五粮液酒、茅台酒等几种酒以及瓷器、铜制香炉等财物。

2024年3月21日晚,被告人罗某、袁某、黄某、高某、孔某、宁某及王某某(未到案)窜至被害人叶某位于宜春市袁州区某乡镇一小区别墅家中,高某、罗某、宁某分别在车上望风,袁某、黄某、孔某、王某某从别墅侧面攀爬至二楼阳台进入叶某家中,在叶某家中盗得茅台酒、国窖1573白酒、字画等财物。之后上述人员在罗某妻子店面内进行分赃。

2024年4月份,被告人罗某、黄某、高某等人通过踩点选中袁州区某乡镇被害人邱某家作为行窃对象,之后便联系孔某、宁某、易某、李某等人一同共谋作案,且约好分赃计划,为防止被发现且便于装卸赃物,由孔某、宁某事先驾驶一面包车运送电动三轮车至高速路口,同时由被告人黄某、孔某、易某、李某四人负责进入到被害人邱某家中实施盗窃,高某、罗某、宁某三人负责开车接应。

2024年4月11日晚,高某驾驶其本人的私家车将黄某、孔某、易某、李某四人送往邱某家附近,中途行驶至当地派出所附近,黄某下车驾驶孔某和宁某停放在高速路口的电动三轮车前往。之后五人在离邱某家不远处的一处平房汇合,黄某将电动三轮车停放该平房附近,高某将人员放下后驾车离开至该乡的街上接应,李某则留在平房处望风。易某、孔某和黄某则携带梯子等作案工具步行至邱某家院子附近,易某留在院外望风,孔某通过架设梯子从邱某家的围墙上爬进邱某家中,将其大门边的小门打开,黄某直接进入院内。易某继续留在外面望风,孔某和黄某进入邱某家中后,通过撬锁的方式将房门撬开,在邱某家地下室盗得茅台、五粮液和四特十五年等白酒30余瓶。孔某、黄某、易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布袋将盗窃的白酒装好,接着将偷来的白酒背到电动三轮车上,乘坐电动三轮车离开案发现场。四人将电动三轮车骑至高速路口附近,便联系高某开车过来接应,高某开车将黄某、易某、李某及盗窃的赃物带袁州区城区一小区内,孔某则通过对讲机联系宁某、罗某将面包车从万载开至高速路口接应,随后三人合力将电动三轮车搬上车,三人开车至该小区与其他人汇合后共同前往罗某妻子的店面内进行分赃。

2024年3月底4月初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黄某、高某、孔某通过踩点,之后相约至宜春市袁州区某乡镇被害人黄某家别墅行窃,将其家中地下室负一楼的房门撬开后,入内盗得数箱茅台酒。

另查明,梁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邹某家属,取得谅解。经对涉案被扣押的白酒、字画价格认证,被盗物品总金额为46960元,其余物品未予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孔某、罗某、高某、袁某、宁某、李某、易某、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分有合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在作案过程中盗窃数额1200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孔某、黄某、袁某、梁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孔某、罗某、黄某、高某、袁某多次盗窃,酌情可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高某、易某、李某、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庭后认罪认罚,但与公诉机关量刑协商未达成一致,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罗某、高某、袁某、李某、易某、梁某、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家属赔偿邹某家属后,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孔某、罗某、高某、袁某、李某、易某、梁某、宁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