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拖欠2025年春季学期学杂费

18岁的高中生王某及家长

被学校起诉

要求补缴欠费

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笔费用产生时学生王某尚未成年,判决其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限期支付拖欠的学费、住宿费合计2.4万元,明确未成年子女教育费用属于抚养费范畴,应由监护人依法承担。

案情

拖欠学杂费2.4万元

学生与家长被起诉

海南某岛高级中学于2022年6月2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具备普通高中学历教育办学资质。2022年12月,王某被该校录取入学,学籍载明其母亲张某为法定监护人。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王某在该校就读并住校学习。

经查,王某拖欠2025年春季学期学费2.2万元、住宿费2000元,共计2.4万元。2025年3月,学校通过微信通知、书面催告等方式多次催缴,王某及其母亲张某均拒不缴纳。经反复催缴无果后,学校于2025年10月21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查明,王某系2024年秋季前入学,依照学校公示的收费标准,其每学期学费为2.2万元、住宿费为2000元。上述收费标准,学校已通过微信公众号、校园公告栏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公示。

诉讼中,学校表示,王某在2025年春季学期虽多次请假,但未申请退宿,学校始终为其保留床位,已全面履行教育和住宿服务义务。

法院同时查明,王某于2025年5月22日年满18周岁,而其拖欠的是2025年春季学期的学杂费,该费用产生时王某尚未成年。

判决

家长承担给付责任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经学校录取并实际接受教育和住宿服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王某接受学校提供的教育和住宿服务,应依约支付相应费用。海南某岛高级中学作为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已按规定公示,对王某具有约束力。王某拖欠2025年春季学期学费、住宿费共计2.4万元,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王某在2025年春季学期开学时尚未成年,虽于2025年5月22日年满18周岁,但该学期费用系其作为未成年学生接受教育服务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具有整体性和连续性。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未成年子女的学费、住宿费等教育费用属于抚养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因此,王某拖欠的学杂费产生于其18周岁之前,彼时其母亲张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支付该笔费用。

最终,美兰法院依法判决由张某承担2.4万元学杂费的给付责任。

律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娇萍介绍,抚养费并非仅指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用,教育费、医疗费等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必需的合理开支,均属于抚养费的法定范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该义务不会因子女成年、家庭矛盾、经济困难或其他主观原因而自动免除。

李娇萍表示,该案中,学生拖欠的学杂费产生于未成年阶段,是接受高中教育的必要支出,即便该学生在学期中途年满18周岁,该笔费用仍属于未成年期间的教育抚养开支,依法应由法定监护人承担给付责任。这一判决清晰界定了未成年子女教育费用在抚养费中的法律属性,明确了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教育费用的法定支付责任,统一了类似教育培训合同与抚养费竞合案件的裁判尺度,对规范民办学校收费、督促监护人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具有典型意义。

李娇萍提醒,广大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按时足额缴纳子女接受教育所产生的合理费用,避免因违约失信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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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