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金杜研究)
近年来,我国无人机产业快速发展,跨境贸易规模持续扩大,但与此同时,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要求不断收紧,两用物项监管力度持续加强,无人机走私相关案件频发,企业及创始人面临的刑事、民事、商事多重风险凸显。
结合当前无人机等两用物项出口领域走私案件的司法实践,本文立足最新无人机出口管制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系统解析无人机及反无人机设备的出口管制边界、走私法律风险,并探讨当前两用物项监管新趋势,为无人机企业及创始人提供专业合规指引,助力企业防范化解危机、实现稳健经营。
01
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法律框架与走私风险界定
当前,我国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核心围绕两用物项和军品监管展开,未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出口行为,将有大概率构成走私,触发行政乃至刑事追责。
1. 两用物项管制
(1)管制范围与技术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6年版)》(以下简称“《2026年版管制目录》”),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管制范围明确划定,核心涵盖六大类,且均有明确技术参数门槛。
1)无人机整机
纳入《2026年版管制目录》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含无人驾驶飞艇),包括需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并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其一,最大续航时间在30分钟(含)至1小时之间,且可在大于等于46.3km/h(25节)阵风条件下稳定起飞与可控飞行;其二,最大续航时间达到或超过1小时。除前述参数外,射程或航程达到或超过300km,或可配备20L及以上气雾剂布撒系统,且具备自主飞行或超视距控制能力的无人机也被纳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2)发动机
有以下任一特性的,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发动机纳入《2026年版管制目录》:设计或改进后用于在15420m(50000英尺)以上“高空”飞行的吸气活塞式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以及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航空发动机。
3)专用无人载荷
专门适配特定管制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高性能载荷,因可直接提升无人机军事侦察、目标锁定、精准作业能力,被单独列入出口管制目录,核心管控四类设备,且明确了具体技术参数与海关商品编号:第一类是红外成像设备,其工作波长需在780nm-30000nm之间,且瞬时视场角(IFOV)小于2.5毫弧度;第二类是合成孔径雷达,其作用距离需超过5千米,且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0.3米,或者聚束模式分辨率优于0.1米;第三类是目标指示激光器,其可在55℃以上高温环境稳定工作,为免温控型,且能量大于80mJ、稳定度优于15%、光束发散角小于0.3毫弧度(mrad);第四类是高精度惯性测量设备,其航向精度小于2度、姿态精度小于0.5度、分辨率小于0.1度。上述载荷无论单独出口、随整机配套出口,未经许可均不得出口。
4)专门用于改装有人飞行器为管制无人机的设备及部件
无人机核心零部件中,可直接用于改装管制无人机的设备或部件,也被纳入《2026年版管制目录》。
5)无线通信设备
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纳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1.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50千米(km);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
6)反无人机设备
自2026年起,反无人机设备正式纳入年度两用物项常规管制目录,不再仅依托专项公告实施管控,核心管控具备远距离干扰、高功率打击能力的高性能设备,具体包括:干扰范围大于5千米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以及专门用于反无人机系统的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的高功率激光器。未达到上述性能标准的普通低功率、短距离反无人机设备,暂不列入2026版目录管制范围,需注意与管制类设备的精准区分,避免误判合规风险。
除了以上专门用于无人机的设备外,其他导航飞控系统、设备和部件,如比例误差小于0.25%的加速度计、额定漂移率小于0.5°/h的陀螺仪等,以及飞行控制软件和测试软件等,如满足特定条件,也受两用物项监管,暂不赘述。
(2)两用物项出口许可与申报的合规要求
我国对两用物项出口实行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未经商务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口管制范围内的无人机、相关零部件、载荷及反无人机设备。出口申报需严格遵循证货相符、单证相符、单货相符的原则,全流程分为许可申请、审核发证、海关申报三大核心环节,任一环节违规均可能构成走私相关违法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两用物项出口许可不同于一般出口许可,除了出口经营者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应当向商务部有关部门申请许可以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还在最终用户的角度进行管控。对于存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等情形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我国建立管控名单,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因此,出口企业要着重进行主体资质筛查,需核查最终用户的工商信息、经营范围、注册背景,排查其是否列入联合国制裁清单、我国不可靠实体清单、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等。我国反制国际贸易挑战工具箱详情可见笔者团队文章:《从对日出口管制看中国反制国际贸易挑战工具箱》。
此外,结合长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规实务研究与实践观察,我们在此重点提醒:我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买卖、租用、借用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实践中,部分企业因急于完成出口订单、自身无法满足许可申请条件,采用多手交易的隐蔽模式出口无人机——表面上由具备合法资质的有证单位办理出口手续,但其背后的供应商与离岸买家,实际均由同一实体控制,再由该离岸买家将无人机转售给境外真实最终用户。此类看似“有证出口”的操作,本质上规避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的专属管理要求,有较大可能被缉私部门认定为签订虚假合同,变相买卖、租用、借用他人许可证,进而被认定为逃避海关监管;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认定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3)无人机走私的法律责任界定
1)刑事责任
《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和《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因此,结合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管制实务,若行为人明知其出口的是两用物项管制范围内的无人机、专用载荷、核心零部件或反无人机设备,通过伪报瞒报(如将管制类无人机伪报为普通民用植保机、将专用载荷伪报为普通电子元件)、夹藏等方式,未经许可出口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无人机相关物项,数量满20吨或数额满20万元的,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依法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超过100吨或数额超过10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前文重点提醒的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同样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2)行政责任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出口两用物项尚不构成走私犯罪的,仍可能构成走私行为,并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根据具体违法情况并处一定金额的罚款。如果行为人不存在逃避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监管的主观故意,尚不构成走私行为,但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两用物项出口监管规定的,可能会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或《出口管制法》被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出口经营者具有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或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出口管制法》都对“未获得出口许可证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竞合”。在海关执法实践中,不同地方的海关对于擅自出口管制物项依据哪一条款进行处罚尚未有统一标准。
2. 军品监管
从实践观察来看,无人机涉军品的出口风险尤为突出,无人机因部分品类可直接用于军事目的,极易被纳入军品出口管理范围。不同于前述两用物项管制,军品出口实行更为严格的专营、审批及许可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其出口管理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共同负责,实行严格的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制度。其中,《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第七类“军用航空飞行器及其专用装备与设备”明确将无人机纳入管控,具体包括侦察无人机、电子战无人机、攻击无人机、无人驾驶直升机等,以及配套的控制、检测设备,相关设备的零件、部件、辅助件及专用技术也一并纳入军品管制范围。
结合实务工作中的常见风险,在此重点提示三点核心注意事项:
一是严格区分“民用无人机”与“军用无人机”的边界,不得将《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所列的军用无人机(如攻击无人机、侦察无人机)伪装为民用无人机出口,也不得将民用无人机改装后用于军事目的并出口,此类行为均属于严重违规,甚至可能构成走私犯罪。
二是军品出口实行专营制度,仅列入中国军贸企业名单的主体,方可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普通无人机企业不得擅自开展军品相关出口业务,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军品出口需履行双重审批程序,先经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出口项目。军品出口项目经批准后,军品贸易公司方可以对外签订军品出口合同。军品出口合同签订后,应当向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批准。重大的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经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审查,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军品贸易公司在军品出口前,应当凭军品出口合同批准文件,向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军品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放。
02
一线观察:从监管实践看两用物项监管新趋势
1. 监管升级:从单一海关缉私执法,转向国家安全与多部门协同处置
当前,两用物项的监管已不再局限于传统外贸管理与海关执法范畴,而是全面纳入国家安全总体框架,形成多部门协同、全链条覆盖的治理格局。无论是无人机、稀土设备,抑或是战略性矿产的走私案件,相关调查往往不再由单一部门启动,国家安全机关基于国家安全与防扩散风险考量先期介入的情形愈发普遍,涉及国家安全相关风险的研判与处置。这一趋势意味着企业面对的不再是简单的海关程序合规问题,而是可能触及国家安全审查、刑事侦查的综合性风险,对企业的应急处置、合规应对和专业支撑提出更高要求。
从主管部门来看,两用物项出口的监管体系明确,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许可与清单管理,海关负责口岸监管与缉私执法,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国家安全风险防范与相关案件处置。如涉及军品出口,则还需遵循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军队装备发展部门的专项管理规则,并由具备军品专营资质的军贸主体依法开展相关活动,企业应当准确把握监管主体与权限边界,依法有序开展对外经营活动。
2. 实践趋势:尊重企业经营连续性与过渡阶段的特殊性
从监管与司法实践来看,部分地方已逐步形成更为审慎的处置思路。尤其在两用物项管制目录调整后的政策过渡阶段,对于企业因经营连续性、履约需要而尚未及时完成许可申报的情形,部分办案人员提出应充分考量过渡阶段的特殊性,注重区分企业主观善意履约与恶意逃避监管行为的边界,坚持宽严相济,避免“一刀切”式处置。
这一思路具有积极实践意义。企业在目录调整、政策更新期间,客观上需要一定周期完成内部流程梳理、许可申报准备及合规整改,其维系供应链稳定、保障正常经营的初衷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对此类情形予以审慎、谦抑、差异化处理,既符合责罚适应的法治原则,也有利于稳定经营预期、保护创新主体,更契合当前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整体导向。
3. 对走私链条不同主体予以精准区分
无人机等重要物项的出口管制,与当前国际贸易格局、国际政治环境及总体国家安全需求密切相关,是我国在复杂外部环境下维护产业链安全、规范外贸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无人机走私案件处置规律来看,缉私部门已对走私链条中的不同主体予以分类:一是与境外买家直接沟通、主导交易的发起方,二是组织伪报、瞒报的通关操作方,三是仅负责研发、生产、国内交付的实体制造企业。上述三类主体在主观故意、行为分工、参与程度、违法获利上存在明显差异,在执法与司法中理应区别对待。
实体生产企业往往专注于技术研发与产品制造,并不直接参与境外销售、通关报关等环节,其国内交付行为多基于正常商事合作与对中间渠道的信任,对走私环节的具体操作、伪报瞒报行为并不知情,亦无主观逃避监管的故意。对于此类从事研发制造、为国家科技创新和国防建设作出实际贡献的生产企业,则应给予更为审慎、客观、公允的评价。尤其是部分企业因政策更新、认知衔接、过渡安排等原因出现疏忽或过失牵连,并非主观恶意逃避监管,更应坚持实事求是,在依法规制的同时给予企业纠正整改、完善合规的空间,实现维护监管秩序、支持实体经济与保护核心产业的有机统一。
03
企业及创始人的合规建议
我们建议,企业及创始人需立足长远,建立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提前防范走私及相关连锁风险,实现企业稳健发展。
(一)建立两用物项合规识别机制:企业需搭建管制物项技术参数库,明确管制范围与技术边界,定期更新政策动态。
(二)完善企业内部合规体系:设立专门的合规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出口管制合规工作,制定出口许可申请、报关申报等全流程合规制度;定期开展合规培训,提升员工尤其是核心业务人员的合规意识,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合规审计,及时排查潜在风险。
(三)案发后及时建立风险应对机制:案发后,创始人面临刑事追责、企业经营、家事财富、投融资等多重危机叠加,需统筹兼顾多领域法律和商业风险。此类危机处置复杂,对专业性提出很高要求。创始人及企业需及时建立风险应对措施,尽快依托专业律师团队进行全面梳理、风险预判,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与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尽早出具综合应对方案,才能最大限度规避风险扩大,为企业存续和创始人权益保护奠定基础。
结语
无人机及相关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既是我国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强化关键领域管控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规范外贸秩序、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关键举措。
在全面加强出口管制的时代背景下,既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又充分尊重企业连续经营与政策过渡的客观现状;既坚决维护监管秩序,又审慎对待实体制造企业的合理发展需求,能更有利于为我国高端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的法治保障。企业也唯有坚守合规底线、敬畏监管规则,方能在日趋复杂的国际经贸环境中行稳致远。
本文作者
业务领域:跨境电子商务、海关与贸易合规及争议解决
冯晓鹏律师有超过20年的海关实务工作经验,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贸易合规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多家跨国知名企业、大型央企、上市公司、电商平台和“独角兽”企业提供跨境电商专项法律咨询、关检合规审查与关务筹划、平台搭建和运营合规建议、海关审价、归类争议解决、IPO外贸合规、外汇合规及筹划、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走私犯罪辩护等法律服务,并分别于2019年、2022年出版专著《跨境电商通关:运营与合规》《跨境电商大监管:底层逻辑、合规运营与案例评析》。冯律师于2020-2026年连续七年被《钱伯斯全球法律指南》/《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评选为国际贸易:海关、出口管制领域“领先律师”。
李思然
律师
合规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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