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牛肉制品被虫叮咬腐坏,男子马某多年来喷洒敌敌畏防虫,生产、销售数额累计2万余元。事发后,马某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没5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云南鲁甸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多年来一直在鲁甸县某某乡从事牛肉制品的加工、销售工作。2016年5月19日,马某进行工商登记后取得“某干巴店”的营业执照,后期更名为“某食品加工小作坊”。因天气炎热时苍蝇、蚊虫较多,为防止牛肉制品被虫类叮咬后腐坏,马某在2019年至2024年天气炎热时将敌敌畏兑水,使用喷雾器喷洒在牛肉制品周围。
2024年10月,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马某家店内经营的牛肉制品抽检后,委托云南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牛肉制品中含有敌敌畏成分。后来,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马某店内收缴与送检同批次的未售出的牛肉制品487.95斤。经核查,马某生产、销售数额累计2万余元。
另查明,刑事立案后,马某系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5年2月7日,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24.30元,并处罚款50000元,两项共计50324.30元(已缴纳);涉案牛肉制品35块共487.95斤因不易保存现已被销毁。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在腌制牛肉制品的过程中添加含有有毒、有害的物质,并将产出的牛肉腌制品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马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其符合缓刑条件,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马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依法由公安机关扣押并以图片形式移送的敌敌畏7瓶、喷雾器1个,应当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置;随案移送的笔记本4本、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
据了解,敌敌畏是有机磷杀虫剂的一种,对人畜毒性大,易被皮肤吸收而中毒。它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明确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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