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周某在担任某国企采购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列采购数量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68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周某不服,以其具有自首情节、家属已全额退赃、认罪认罚,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并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一审虽已认定周某的从宽情节,但量刑仍然偏重。赵律师指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其在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家属已全额退赃68万元,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在二审开庭审理中,赵飞全律师重点围绕从宽情节的叠加效应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周某量刑过重,未能充分考量其自首、全额退赃等从宽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周某具有自首情节。其在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周某家属已全额退赃68万元,国家损失已得到完全弥补,社会矛盾已完全化解。
第三,周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四,周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贪念所致,主观恶性不深。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对周某予以减轻处罚。”
赵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自首证明、退赃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庭审充分阐述了从宽情节的叠加效应。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周某具有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悔罪表现明显,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改判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较一审减轻了二年。
四、案例评析
二审改判减轻刑期,是对辩护律师专业能力的极大肯定。本案中,北京贪污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整合“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初犯”等多重从宽情节,形成叠加效应,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减轻刑期。根据《贪污贿赂解释》的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和退赃相结合,可以产生更大的从宽幅度。北京专业的贪污罪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精准发力,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减轻刑期,彰显了其在二审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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