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与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中,最核心、最棘手的问题往往是:涉案房屋已被彻底拆除、物理灭失,双方评估报告互不认可,损失无法通过专业鉴定确定时,法院该如何定赔?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赔申531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对此类 “无实物、无有效评估、无鉴定可能” 的典型困境,给出了清晰权威的裁判规则,为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指引,也为被强拆群众维护合法权益划定了明确边界。
一、案件核心脉络
基本事实:刘姓三人(下称 “当事人”)所有的一处宅基地上房屋,被地方政府确认违法强制拆除。该房屋不在征收公告的征地范围内,属违法强拆,政府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1.当事人提交一份追溯评估报告,主张房屋为 “商铺 + 住宅” 混合用途,按商业与住宅总价索赔;
2.政府认为评估不实,主张按普通住宅标准补偿;
3.房屋已被夷为平地,双方评估均无法采信,也无法重新鉴定,赔偿数额陷入 “死局”。
当事人再审理由:认为自家评估报告合法有效,应作为定案依据;一、二审法院 “参考片区房屋均价” 酌定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且否认房屋商业用途错误。
二、最高法裁判核心
最高法审查后,驳回再审申请,明确肯定一、二审判决的裁判思路,核心论证如下:
(一)先定性质:房屋为宅基地住宅,非商业用房
涉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明确记载土地用途为 “宅基地”。当事人虽主张 “商业用途”,但未能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记录、经营流水、商用租赁合同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房屋实际用于经营。
法院认定:以 “商铺” 为基础的评估报告,缺乏事实根据,不予采纳。
(二)再定规则:损失无法鉴定时,法院可依法 “酌定赔偿”
本案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
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法强调:
- 适用前提成立:房屋已被拆除、实物灭失,属 “客观原因无法鉴定”;
- 裁量方法合法:原审法院参考房地产行业协会发布的片区房屋均价+双方无争议的房屋面积,结合逻辑推理与生活常识酌定金额,完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
- 结果公平合理:既否定了缺乏依据的 “虚高评估”,也保障了当事人按
市场公允价获得足额赔偿,未损害其合法权益。
(三)最终结论
当事人的再审理由不足以推翻原审生效裁判,其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依法驳回。
三、深层解读
1. 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 “酌定赔偿”?(适用条件)
- 案件限于行政赔偿/补偿(征收、强拆、违法行政致损);
- 损失客观存在(房屋被拆、财产被毁)
- 客观无法鉴定(房屋灭失、现场破坏、无实物、无基础资料);
- 双方举证均不充分/评估均不可采。
法律态度:不能因 “无法鉴定” 就驳回赔偿请求,法院必须积极行使裁量权,实质化解争议。
2. 法院 “酌定赔偿”,依据什么来定?(裁判尺度)
从本案及最高法系列判例看,法院酌定强拆房屋赔偿时,标准非常严格、有据可依:
- 以 “市场公允价值” 为底线:赔偿不低于合法征收应得的补偿,不低于同区位、同类型房屋市场价;
- 优先采用权威公开数据:如房地产行业协会均价、官方二手房指导价、同片区近期交易均价、征收补偿方案基准价;
- 以 “无争议事实” 为基础:面积、结构、建成年代、土地性质等双方认可的事实;
- 运用 “经验法则” 排除虚高主张:对无证据的 “商用”“高档装修”“特殊价值” 等,依法不予支持
3. 对被拆迁人的实务警示(关键提醒)
- 证件与用途要一致:宅基地登记为 “住宅”,不能仅凭自我经营就按 “商铺”索赔,必须有完整商用证据链;
- 强拆前务必固定证据:房屋现状、装修、物品、证照、经营材料拍照/录像/公证,否则房屋灭失后很难支持高价值主张;
- 理性看待评估报告:单方评估若脱离产权登记、无事实支撑,法院不会轻易采信;
- 尊重法院 “酌定权”:在房屋灭失的前提下,参考片区均价酌定是最常见、最合法、最公平的裁判路径。
(2025)最高法行赔申531号裁定确立了 “房屋灭失、无法鉴定” 时行政赔偿的统一裁判标准:
既不纵容当事人无据漫天要价,也绝不允许政府以 “无法评估” 为由逃避赔偿责任;在穷尽专业手段后,以法律授权的司法裁量权,结合市场数据与生活常理,给出公平、合法、可执行的赔偿结论。
这一规则,既维护了法律权威,也为征收拆迁领域的矛盾化解提供了稳定预期 ——违法强拆必赔,赔偿必有公道标准。
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专精行政争议、刑事辩护及疑难民商事纠纷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的法律研判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众多当事人破解维权困境。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