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可以拿补偿金却差点误入“主动离职”陷阱?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近日成功调解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李先生在提出离职被驳回后,公司又主动提出协商解除,事后却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在审是民商事律师团队的专业协助下,仅用6天时间,李先生成功维权,获得9.4万元补偿金。
案件背景
离职反被套路,经济补偿成空
李先生在某公司连续工作近3年,长期高强度加班导致身体不适。2025年5月,李先生向直属上级胡某正式提交了离职申请。然而,出乎他意料的是,胡某驳回了他的离职请求。李先生只好暂时保留职位,继续工作。
事情不久后发生转折。胡某主动找到李先生,提出公司决定启动“汰换流程”,用于协商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胡某口头表示,该流程是公司针对人员优化所设立的正式机制,与其他被“汰换”离职的员工一样,李先生也将获得相应的补偿金。基于对公司制度的信任以及此前离职同事均获得补偿金的先例,李先生同意了这一方案。
“汰换”流程走完后,公司却迟迟不办理离职手续,也未支付任何补偿金。人事部门更是提出一项令人困惑的要求:让李先生在公司系统中另行提交一份“离职申请”。李先生本以为只是流程所需,于是按人事要求提交了申请。
然而,当李先生再次与胡某沟通补偿金时,对方却明确表示:“你是自己提的离职,公司没有补偿金。”
破局关键
识破流程陷阱,精准把握突破口
李先生意识到自己可能陷入公司设计的“流程陷阱”,于是委托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起初,李先生考虑主张公司长期安排超时加班已损害其劳动权益,进而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审是民商事律师团队在深入研究后认为,虽然加班事实存在,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以加班为由主张被迫解除”的支持程度存在较大争议,举证难度高、裁判尺度不一,败诉风险较大。
团队律师全面复盘了整个事件过程,提炼出以下关键事实:李先生曾提出离职但被公司明确驳回,这意味着该次解除意向已失效;此后,是公司主动重新提出“汰换流程”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该流程为公司内部制度,以往执行中均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对此有合理信赖;公司要求员工再次提交离职申请,存在混淆解除主体、规避补偿责任的嫌疑。
基于以上,审是民商事律师团队判定本案最有利的突破口在于:强调解除劳动关系的真正动议方为公司,且双方已就协商解除达成一致,公司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高效调解
律师专业介入,6天迅速结案
策略明确后,审是民商事律师团队迅速行动:
第一步:发送告知函
第一时间起草并发出《告知函》,清晰指出公司行为的不当之处,明确其提出协商解除却拒付补偿金已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司制度,要求限期支付补偿金。
第二步:积极协商谈判
主动与公司方取得联系,从法律、情理、公司声誉等多个角度展开沟通,循序渐进化解对方抵触情绪,同时出示相关证据,巩固我方立场。
第三步:达成调解协议
在专业、高效的努力下,公司态度逐渐转变,从拒绝支付变为愿意协商。最终,仅用时6天,双方即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公司向李先生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9.4万元。
案件启示
劳动者如何防范离职补偿陷阱?
本案虽得以圆满解决,但其中折射出的离职流程风险却值得每一位劳动者警惕:
◾1.谨慎提交书面申请:不要轻易应公司要求提交“离职申请”,尤其是已协商一致解除后,这可能导致法律关系性质发生逆转。
◾2.保留沟通记录:对于HR或管理人员口头承诺的补偿、离职方式等,应尽可能通过邮件、微信等留下记录。
◾3.明确解除主体:在协商过程中,务必明确是谁提出解除,这直接关系到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
◾4.及时寻求专业帮助:遭遇公司拒付补偿、流程欺骗等情况时,尽早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避免误判法律风险。
办案律师——赵梦洁
律所职务:精英律师&劳动争议团队负责人
擅长领域:劳动工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知识产权
执业宣言:让所有的辩护都通往正义
执业特点:活力创新 专业负责
律师助理——张雪
律所职务:民商事诉讼团队实习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
执业宣言:诉讼是最后的手段,合法和平解决是最佳选择。
执业特点:轻柔并济 情理兼修
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除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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