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中,57岁的王海疆被诉为该团伙“头目”。
检方指控,2017年起,任某学伙同王海疆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干预司法办案,对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跟踪、偷拍、发布虚假信息,恶意举报等行为。起诉书显示,二人曾指使他人在前邓州市某局局长杨某某及其相关人员车辆上安装GPS定位,并用望远镜监视杨某某夫妇住所。
4月7日,王海疆的亲属向澎湃新闻称,王海疆在法庭上否认了检方的所有指控,称其行为多是对违法乱纪行为的举报。王海疆的辩护人也认为,指控缺乏证据。
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被指多次实施跟踪偷拍、恶意举报等滋事
据公开庭审信息显示,2010年开始,时任邓州市某局局长杨某某的妻子张某(另案处理),以该局招商引资的名义,邀请被害人梁某君投资筹建翰林实验学校。梁某君负责筹集资金投资建设,张某、纪某刚(另案处理)、刘某生(另案处理)三人负责办理学校征地、拆迁以及学校相关批复手续。
2014年,梁某君资金出现问题,张某提出,由被告人任某学入股投资,梁某君明确拒绝。任某学为达到强制入股翰林学校的目的,对张某、纪某刚等人作出包括工资、干股在内的利益承诺,伙同张某等人强迫梁某君同意任某学入股学校。之后,梁某君多次举报。
检方指控称,2017年,被告人任某学认识王海疆后,伙同王海疆,在为办理邓州市翰林学校审批手续,以及民事纠纷中,干预司法办案,对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跟踪、偷拍、发布虚假信息,恶意举报等行为,逐渐形成以任某学、王海疆为首,丁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上述指控称,1969年出生的王海疆是河南邓州市人,高中毕业,自由媒体人。起诉书显示,自2015年开始,被告人王海疆等人多次实施跟踪、偷拍、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恶意举报等进行滋事,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涉及当地公职人员、医院、学校等。譬如,2015年4月,王海疆跟踪一法庭庭长,发现该庭长与他人一起就餐期间饮用白酒,遂进行偷拍;2017年6月,产妇王某敬在当地医院死亡,王海疆受产妇丈夫所托,指使他人录制家属在医院门口拉横幅视频并发布,制造舆论压力,扰乱医院正常秩序。
“以任某学、王海疆为首,丁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该区域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特别是对邓州市政治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检方称。
被控在张某丈夫车上装GPS进行跟踪监视
值得注意的是,王海疆还被指控对前邓州市某局局长杨某某及其妻子张某实施敲诈勒索。
河南高院指定正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该案。
开庭信息显示,被告人任某学伙同张某(时任邓州市某局局长杨某某的妻子),试图以强迫交易的方式入股邓州市翰林学校。任某学承诺,对张某的前期投资款、工资、垫付土方款等款项合计460万元,会代替梁某君向张某支付。对于张某的20%干股,任某学承诺每年支付200万元的红利,并在欠条上对上述承诺予以签字确认。
任某学入股邓州市翰林学校后,为逼迫张某退出学校管理,达到全面控制翰林学校的目的,于2017年开始,伙同王海疆,指使丁某等5人,在杨某某的车辆上安装GPS 定位,并对王某车辆进行跟踪监视,利用望远镜监视杨某某、张某的住所。
任某学、王海疆在获取王某部分生活照片后,编发以“邓州市政府官员包养情妇、受贿、违规安排亲属工作、违规经商等内容”为标题的不实信息,对杨某某实名举报,并在王海疆注册的“公民微事1、公民微事2”等公众号上进行发布;撰写虚假文章发布在互联网,给杨某某等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杨某某迫于压力,于2017年10月底通过中间人,在西峡县一国际酒店与任某学、王海疆见面。任某学、王海疆以继续发布虚假信息、恶意举报等手段,逼迫杨某某销毁所有与翰林实验学校相关的手续。杨某某被迫答应,让妻子张某将任某学签字确认的460万元欠条及每年 200万元的酬金条予以销毁。
在案证据显示,经审查,杨某某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等问题,于2018年12月被邓州市纪委监委给予政务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被告人否认检方的所有指控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分局侦查终结并移送卧龙区检察院起诉,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河南高院指定正阳县人民法院管辖。2026年1月6日,该案在正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庭审延续至2月6日。除了被控敲诈勒索罪外,王海疆还被指控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
“他是邓州市裴营乡幸福村人,高中毕业后在村里当过代课老师。后来,从事农副加工,售卖农机等生意,并非‘自媒体人’,他认为自己是被打击报复了。”4月7日,王海疆的亲属向澎湃新闻称,王海疆在法庭上否认了检方的所有指控,称其行为多是对违法乱纪行为的举报。
对检方指控的“敲诈勒索”,王海疆在法庭上辩称,该指控事实中,张某作为前邓州市某局局长杨某某的妻子,参与了翰林学校的业务,并占有20%的干股等,“事实是张某想掌控翰林学校,利用其丈夫的身份,拿走属于翰林学校的2个证件,阻碍学校取得办学资质。后来任某学和梁某君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共同委托我维权”。
王海疆还辩称,他没有指使任何人在杨某某等人的车辆上安装GPS定位,也没有对上述人员的车辆进行跟踪、监视,更不可能利用望远镜监视杨某某夫妻的住所,“杨某某夫妻住一楼,前后楼栋距离不足10米,而望远镜是看远处的”,他称,这个指控是编造的,他也从未使用过该指控中的定位器。
王海疆的辩护人则认为,对王海疆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相关言词证据不具备关联性,一些举报文章的取证违法,不能证明与王海疆有关,多起指控的事实中,王海疆只是参加调解。“王海疆行使的是批评、建议权利,并没有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有影响的势力,故其并非恶势力头目”。
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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