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至14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恒大集团、恒大地产及许家印相关刑事案件,许家印当庭认罪悔罪,法庭择期宣判。
这起牵动全社会的案件迎来刑事审判关键节点,背后的法律逻辑值得厘清。
第一,单位犯罪与个人追责的双罚制框架。根据官方通报,恒大集团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6项罪名,恒大地产被控欺诈发行证券罪,均属于单位犯罪;许家印作为实控人被控8项罪名,既涵盖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也包括职务侵占等个人犯罪。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也对核心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意味着恒大相关单位将面临刑事罚金,许家印等个人需为自身行为承担独立刑责 。
第二,多项重罪叠加,量刑上限极高。本案指控的罪名中,集资诈骗罪是法定重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欺诈发行证券罪、职务侵占罪等,最高刑期均可达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前证监会已对恒大地产、许家印作出顶格行政处罚,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互独立,罚款不能折抵刑期,刑事追责才是违法行为的最终兜底 。
第三,如何看待当庭认罪悔罪?许家印当庭认罪悔罪,符合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前提,属于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但需明确的是,从宽是“依法从宽”,而非无底线从轻。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即便认罪悔罪,也需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此案的审判,再次印证了法律面前无特权,无论是千亿房企还是实控人,违法必究是不可触碰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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