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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一场叔侄间的拆迁安置房借名买房纠纷
拆迁安置房能否借名购买?当拆迁指标遇上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认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拆迁安置房借名买房纠纷,涉及叔侄关系、拆迁指标、拆迁安置房、《证明》效力等多个要素。法院在全面审查证据后,明确认定了借名买房关系的成立,并判决名义产权人协助办理过户,为拆迁安置房借名买房纠纷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本文将深度剖析本案的裁判逻辑,揭示在拆迁安置房借名买房纠纷中,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抓住核心证据,实现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 案情回顾:拆迁安置房借名买房的来龙去脉
本案的当事人赵建国与张强系叔侄关系。张建国与李秀英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张强。张强与王丽萍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张宇飞。
2007年9月30日,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张强就丰台区W村A号院腾退事宜签订《W村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及置换新村住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共安置包括一号房屋在内的三套房屋。
《协议书》约定,A号院在册人口5人(张建国、李秀英、张强、王丽萍、张宇飞),每人45平米指标,已选两套安置房。
2008年6月5日,张强与赵建国签署《证明》:赵建国本人以原W村A号村民张建国,因村内拆迁,享受村内回迁政策。每人45平米购房政策。张建国本人及儿子张强购房已满,张建国剩余的部分自愿让侄子赵建国购买,剩余部分的房款全部由赵建国付清。
后,赵建国支付了一号房屋房款并占有该房屋。2021年5月,一号房屋登记在张强名下。
赵建国基于《证明》要求张强、王丽萍将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赵建国名下。张强、王丽萍称虽然赵建国确实支付了一号房屋房款,但双方间是借贷关系,约定以租金偿还借款,待取得所有权证书进行结算。赵建国否认双方间是借贷关系,称支付的款项就是一号房屋的房款。
庭审中,张强称不记得《证明》是否系其所签,但不申请笔迹鉴定。张强先称《证明》上涉及的系张建国的购房指标,后又称系张强的指标。王丽萍称虽然一号房屋一直由赵建国使用,但直到此次诉讼才知道《证明》的事情,当时说的是以房租抵借款,2021年5月房本才下来,正准备与赵建国结算借款事宜。
审理过程中,李秀英、张强、王丽萍、张宇飞均认可三套安置房已经析产,一号房屋归张强、王丽萍所有。
二、 争议焦点:拆迁安置房借名买房是否有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极具代表性,也是此类案件的难点所在:
《证明》是否为张强所签? 张强不申请笔迹鉴定,法院如何认定?
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 《证明》能否证明借名关系的存在?
双方是借名买房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张强主张的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王丽萍是否知情? 作为夫妻一方,王丽萍的知情情况如何认定?
拆迁指标的归属如何认定? 张建国的剩余购房指标能否由赵建国使用?
三、 法院判决:明确认定拆迁安置房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并判决过户
法院的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证明》上有张强签字,张强称不清楚是否系其所签,又不申请笔迹鉴定,故法院在现有证据下认定《证明》系张强所签。
依据《证明》内容以及赵建国给付一号房屋房款并占有一号房屋的情节,法院可以认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张强将剩余购房指标交给赵建国使用,由赵建国付款购买一号房屋,双方之间形成借名买房的关系。
张强称与赵建国之间系借贷关系,但并未提交借条等借贷合意的证据,且其所述以租金偿还借款明显不符合常理,法院难以采信。
因一号房屋长期由赵建国占有,王丽萍对此不能进行合理解释,故法院认定王丽萍对赵建国与张强签订《证明》一事知情且未提出异议。
因被安置人李秀英、张强、王丽萍、张宇飞均认可一号房屋归张强、王丽萍所有,且已经登记在张强名下,故赵建国与张强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可以继续履行,法院对赵建国要求张强、王丽萍将房屋转移登记至赵建国名下,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张强、王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赵建国将位于丰台区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赵建国名下。
四、 本案的典型意义与律师建议
本案是一堂生动的法律实践课,对处理类似的拆迁安置房借名买房纠纷,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1. 《证明》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证明》成为认定借名买房关系的关键证据。这说明,在借名买房纠纷中,书面协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 笔迹鉴定的重要性
张强不申请笔迹鉴定,法院据此认定《证明》系张强所签。这说明,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时,应当及时申请鉴定。
3. 实际出资的证明作用
赵建国支付房款并占有一号房屋的事实,成为证明借名买房关系的重要证据。这提醒当事人,在借名买房中,保留好所有付款凭证至关重要。
4. 夫妻一方的知情情况
法院认定王丽萍对借名买房一事知情且未提出异议,这说明,在借名买房中,夫妻一方的知情情况也是认定借名关系的重要因素。
5. 拆迁指标的特殊性质
本案涉及拆迁指标的特殊性质,法院在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时,综合考虑了拆迁指标的归属和各方的约定。这提醒当事人,在处理拆迁指标借名买房纠纷时,需要特别注意拆迁指标的特殊性质。
给当事人的建议: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拆迁安置房借名买房纠纷,请务必注意:
及时签订书面协议:在借名买房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留所有付款凭证:保留好所有与购房相关的付款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
保留实际占有的证据:保留好与房屋实际占有的相关证据,包括物业费、水电费等。
注意拆迁指标的特殊规定:了解拆迁指标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借名买房的规定。
寻求专业支持:拆迁安置房借名买房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涉及《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等多部法律规定,需要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进行精准的诉讼策略规划。
本案的成功判决,不仅为赵建国确认了一号房屋的实际权利,更彰显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复杂拆迁安置房借名买房纠纷时,对公平正义和实质平等的追求。对于每一位遭遇类似困境的当事人而言,相信法律、依靠专业,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有力的武器。
【本文由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撰写,旨在分享专业见解,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如您有类似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我们进行一对一咨询。】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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