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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一起典型的借名买房主张被驳回案例
母亲出资购房登记在儿子名下,能否仅凭书面协议就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当母亲主张借名买房并要求过户时,法院如何认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借名买房主张被驳回案例,涉及母子关系、书面协议、出资证明、前儿媳权益保护等多个要素。法院在全面审查证据后,认为原告无法证明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成立,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借名买房纠纷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本文将深度剖析本案的裁判逻辑,揭示在借名买房纠纷中,证据的重要性以及书面协议的局限性。
一、 案情回顾:借名买房主张证据不足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李明作为被告,其前妻王芳作为第三人成功应对了原告的借名买房主张。
原告赵红系被告李明母亲。原告户籍于2016年12月17日由辽宁省沈阳市迁入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李明与第三人王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被告李明与第三人王芳离婚,同时,未对本案涉案房屋进行处理,该判决现已生效。
2016年2月27日(日期为打印),原告(乙方,实际所有人)与被告(甲方,名义购房人)签订《借名购房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有:原告因年龄原因,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买住房,现委托被告以被告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以被告名义和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和乙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但实际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全部由原告支付,原告是实际出资人和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6年4月29日,被告(买受人)与甲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主要内容有:被告购买一号房屋,房屋用途为办公,建筑面积共计35.67平方米,总价款895525元,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9月30日前交付一号房屋。此后,被告缴纳了购房首付款454521元,通过贷款又缴纳了剩余房款441004元。
2016年5月27日,被告(乙方,借款人)、甲公司(丙方,保证人)、乙银行(甲方,贷款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主要内容有:乙方借款金额为440000元,该借款用于购买一号房屋,借款期间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26年5月22日止。此后,在2016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四千余元,2019年5月14日被告提前还款200718.67元,在2019年5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一千九百余元,2020年11月30日,被告提前还款109351.9元,同日,乙银行出具贷款结清证明。
2018年1月11日,被告缴纳一号房屋的印花税和契税,2018年3月23日,被告取得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登记权利人为被告,共有情况为房屋单独所有,用途为办公。
原告主张,原告支付了一号房屋的全部购房款,装修后实际居住,原告缴纳物业费、供暖费,并实际占有、使用一号房屋,原告现具有北京市户籍,具有购房资格,原、被告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协议履行亦不存在障碍,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一号房屋过户登记义务。
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予以认可。第三人王芳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主张: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告转账467500元与一号房屋首付款金额不一致,且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日期相差8个月,不能证明该款项系用于支付购房款;一号房屋于2016年4月网签,但2016年2月27日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即明确了开发商、贷款银行、具体房号信息不合常理,且《借名购房协议》签署时间是打印的,不可信;被告在离婚诉讼中陈述处置车辆的15.5万元用于购买了宝马摩托车,而不是用来提前还贷;被告为了借名买房成立才将房屋材料交给原告,之前一直保存在第三人与被告家中。
二、 争议焦点:借名买房关系如何认定?书面协议的证明力如何?
本案的争议焦点极具代表性,也是此类案件的难点所在:
借名买房关系如何认定? 原告赵红与被告李明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书面协议的证明力如何? 书面借名买房协议能否被法院认可?
出资事实能否证明借名买房关系? 仅有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有效?
三、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的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赵红与被告李明系母子关系,被告李明与第三人王芳原系夫妻关系,一号房屋偿还部分贷款发生在被告李明与第三人王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被告李明虽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但第三人王芳对此不予认可,提出了相对合理的质疑,且原告赵红与被告李明之间存在频繁的金钱往来,故原告赵红应当就其与被告李明之间存在真实的借名买房关系承担更高的证明责任。
关于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需结合购房首付款的支付、购房贷款的偿还、参与交易情况、装修情况、税费缴纳以及借名动机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判定。基于以下几点,法院对原告赵红与被告李明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不予认定:
第一,关于购房首付款的支付,原告主张2015年8月25日向被告转账467500元即为购房首付款,法院认为,该笔款项与被告向甲公司缴纳的首付款金额不一致,且转账时间系在被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前七个月,在购房前七个月即支付首付款,不符合通常的购房逻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实际出资支付了首付款,对于原告主张的首付款由其支付,法院不予采信;
第二,关于购房贷款的偿还,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其曾连续向被告汇款以偿还一号房屋的贷款,但部分转账记录没有附言或者附言与本案无关,鉴于原告赵红与被告李明的母子关系,双方之间的转账较多,法院难以将该部分转账的用途认定为偿还房贷,除此之外,原告主张的借名买车、卖车款用于提前还贷与被告在另案《证据目录》中的陈述不一致,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2019年5月14日提前还款200718.67元系由其实际出资,现原告主张其偿还了一号房屋的全部贷款,法院难以采信;
第三,原告虽提交了一号房屋的契税、印花税发票原件以及装修收据原件,但未就其实际支付了上述费用举证,其提供的装修收据载明的装修时间与庭审中陈述的装修时间不一致,装修收据载明的装修时间早于购房时间不符合常理;
第四,《借名购房协议》的签订时间早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两三个月,但协议中却详细约定了涉案房屋的坐落、出卖人、贷款人等准确信息,与通常购房逻辑不符,现第三人王芳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借名购房协议》是后补的,系合理怀疑,原告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
综上,原告虽提交了与被告签订的书面《借名购房协议》,但其未举证证明已实际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包括协议约定的由其支付购房款、契税、印花税、装修费等相关费用,原告尚未将借名买房的事实证明至高度盖然之标准,故法院对其主张借名买房的观点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一号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赵红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 本案的典型意义与律师建议
本案是一堂生动的法律实践课,对处理类似的借名买房纠纷,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1. 书面协议的局限性
本案中,原告虽然提交了书面《借名购房协议》,但法院认为协议内容与购房逻辑不符,且无法证明实际履行。这提醒当事人,仅有书面协议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2. 出资事实的证明标准
本案中,虽然原告提交了转账记录,但法院认为转账时间、金额与购房逻辑不符,且部分转账附言与本案无关。这说明,在借名买房纠纷中,出资事实的证明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3. 证据链的完整性
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实际支付了购房款、税费、装修费等费用。这说明,在借名买房纠纷中,证据链的完整性至关重要。
4. 利害关系人的质疑权
本案中,第三人王芳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了合理质疑,法院予以采纳。这说明,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借名买房纠纷中,利害关系人的质疑权应当得到重视。
5. 时间逻辑的重要性
本案中,法院特别关注了协议签订时间、转账时间、购房时间之间的时间逻辑。这提醒当事人,在借名买房纠纷中,时间逻辑的合理性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因素。
给当事人的建议: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借名买房纠纷,请务必注意:
签订书面协议时注意时间逻辑:在借名买房时,务必注意协议签订时间与购房时间的逻辑关系,避免出现时间倒置的情况。
保留完整的证据链:保留好与借名买房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书面协议、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确保证据链完整。
注意转账附言的规范性:在转账时,务必在附言中明确注明款项用途,避免出现附言与本案无关的情况。
寻求专业支持:借名买房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涉及《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等多部法律规定,需要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进行精准的诉讼策略规划。
本案的成功判决,不仅维护了第三人王芳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复杂借名买房纠纷时,对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和对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对于每一位遭遇类似困境的当事人而言,相信法律、依靠专业,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有力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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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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