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师 李晶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各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是相对独立的,债权人向其中一位担保人主张权利,原则上不影响其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然而,“债权人免除个别担保人的责任”这一行为,则可能打破这种独立性。

一、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免除个别连带保证人的责任,在该被免除的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保证人对债权人的相应责任消灭。连带保证人之间如果约定了分担份额,则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分担份额,则视为份额相同。

例如,一项债务有甲、乙、丙三个连带保证人,且没有约定分担份额。那么,如果债权人免除了甲的全部责任,则乙和丙的担保责任范围,将扣除甲应承担的份额,变成原债务总额的2/3.

二、一般保证

对于一般保证来说,法律未直接规定债权人免除个别一般保证人的责任后,对其他一般保证人有什么影响。由于一般保证人的责任本身具有从属性,且其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免除其中个别一般保证人的责任,通常不影响其他一般保证人的责任范围。除非该免除行为导致其他保证人的责任被不当加重,这时可能会依据公平原则做出调整。

三、混合担保

混合担保,也就是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

在这种情况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选择保证担保来实现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免除了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那么其他担保人(无论是第三人提供的保证还是第三人的物的担保)在债权人因此丧失的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相应免责。当然,如果债权人免除的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无论是人的担保还是物的担保),则一般不直接导致其他担保人免责。

另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在多个担保人之间,也可能存在相互追偿的权利。债权人免除个别担保人的责任,会直接影响担保人内部的追偿关系。

担保人之间是可以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如果债权人免除了其中一个担保人的责任,该担保人不仅失去了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权利,也免除了被其他担保人追偿的可能。于是,其他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其内部追偿的权利就受到了影响。

比如说,如果债权人免除担保人甲的责任,导致担保人乙如果在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后,无法向甲追偿其应分担的份额,那么乙可以就其丧失追偿权的部分主张免责。

(说明:本文参考的法律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二款、《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第二款、《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三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关于作者:李晶,9C资本力合伙人,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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