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上班,

手机操作就能赚钱,

这样的“兼职”广告看似诱人,

实则暗藏违法犯罪陷阱。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林某、张某因贪图蝇头小利,通过发布不良信息为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吸粉引流”,沦为犯罪帮凶,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01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无业无收入的林某从朋友处得知,某APP上有“吸粉引流”兼职,无需线下值守,仅靠手机操作即可获利。急于赚钱的林某随即下载该APP,在APP内各类群组中承接“吸粉引流”订单,开启了所谓的“轻松赚钱”之路。

按照上线要求,林某在热门短视频平台的美女视频评论区,发布黄色网站链接及裸露女性照片,以此吸引用户点击下载,每成功引导一人下载链接内的APP,便可获得3至4元报酬。尝到甜头后,林某不再满足于个人操作,开始在某APP群组中批量承接订单,并组织张某及韦某(在逃)等人作为下线,形成“上线接单—林某分派—下线操作”的层级运作模式,扩大“吸粉引流”规模。

张某等人接手任务后,除自行在短视频平台评论区发布不良信息外,还通过QQ群发布任务,招募他人共同参与“吸粉引流”。该团伙获利模式清晰明确:上线每完成一单任务支付林某17元,林某从中抽取利润后,分给张某等人12至13元,剩余部分归其个人所有。

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上线累计向林某支付报酬9.5万余元,其中林某个人获利7.4万余元,张某获利2万余元。2025年3月10日,民警将林某、张某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

案发后,林某、张某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审查起诉阶段,林某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张某退出1.5万元;案件审理期间,二人分别退清剩余违法所得2.4万余元、5469元,并主动预缴相应罚金,其中林某预缴罚金5000元,张某预缴罚金2000元,以实际行动表明悔罪态度。

02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广告推广类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量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等从轻处罚情节,且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人退缴的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林某名下白色苹果手机一台,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03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二被告人在热门短视频评论区发布涉黄链接和图片,表面上看只是“动动手指”的简单操作,实质上是在为网络色情、赌博甚至诈骗等上游犯罪活动“引流”。每一条链接背后,都可能有多名被害人因下载非法APP而遭受财产损失或信息泄露。二被告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惩处。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特别是年轻求职者,“动动手指就赚钱”往往暗藏法律陷阱。所谓的“吸粉引流”“刷单返利”“点赞员”等网络兼职,很可能成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凶”。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参与任何形式的涉黄、涉赌、涉诈信息传播,不要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及网络账号,更不要为来路不明的网络链接提供推广服务。

转自 | 广西高院

【2026年第6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