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四川成都一套89.7平的凶宅开始拍卖,这已是该套房屋的第三次拍卖。此前它以26.6万元两次起拍,分别以105.6万元和96.6万元的价格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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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信息介绍,该套房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某小区,建筑面积89.70平方米,精装修,且临近地铁,但该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事故。

这套凶宅曾两度被拍卖,第一次在2025年11月,经过多轮竞价以105.6万元成交,当时卖方标注该套房屋市场价是160余万元。2026年1月,该房屋被新业主转拍,但最终竞价结果仅96.6万元。

2026年4月,该处房屋第三次上架拍卖平台,起拍价16.6万元。拍卖公司工作人员介绍,上次以96.6万元拍下的业主,因个人原因未能成功凑齐费用,故最终无法成交只能悔拍,还被扣掉5万元保证金。因为转拍未能成功过户,所以还是继续上架拍卖。

4月15日,该房屋第三次拍卖结束,最终拍出的价格是98.6万元。因出售该套房屋的业主购买价为105.6万元,其此次转拍亏损7万元。

购买“凶宅”存在哪些争议?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凶宅”非物理瑕疵,但法院普遍认为属于影响合同订立的重大事实,若卖方故意隐瞒,买方可能有权申请撤销合同或索赔。在他看来,凶宅一般以“非正常死亡”作为核心标准,常见的如自杀、凶杀等人为因素导致的死亡,或其他非因个人身体原因导致的意外死亡。同时,死亡事件需发生在房屋专有部分内,若发生在房屋外公共区域,通常不认定为凶宅。此外,若死亡事件已过去较长时间,法院可能认为其对房屋价值和购房者心理影响已消失,不构成重大瑕疵,不认定为凶宅。

根据《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出卖人若明知房屋为“凶宅”且该信息可能影响交易,负有主动披露义务。但若买方购房时已知房屋为凶宅,仍选择购买,且合同中未对此有特别约定,那么之后一般不能以凶宅为由解除合同。若卖方隐瞒凶宅事实,构成欺诈,买方不仅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请求解除合同,还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请求损害赔偿,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等,以弥补因欺诈遭受的经济损失。此外,中介若未尽职调查并如实报告房屋为凶宅的情况,违反《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给买方造成损失的,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 极目新闻、封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