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伤认定了,仲裁也赢了,可分公司账户没钱,老板也联系不上……我的赔偿款是不是就打水漂了?”

工伤认定难,赔偿到位更难。但请记住:法律早已为您留好了救济通道,关键在于用对策略。

一句话结论:分公司赔不了,找总公司!

01工作意外受伤,公司逃避责任

张女士在某公司分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24年5月,她在工作中不幸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社保局依法认定张女士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玖级。

按照法律规定,她应该拿到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多项赔偿。但事故发生后,分公司只付了18000元,剩下的就不管了。

张女士心里直打鼓:公司效益不好,账户上没什么钱,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啊?

02律师支招:把总公司一起告!

接受委托后,审是劳动纠纷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介入案件。结合分公司可能无财产履行的核心痛点,团队律师快速制定策略,主张“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明确分公司作为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通俗点说:分公司就像总公司的“孩子”,孩子闯了祸,家长当然要负责。如果分公司账上没钱,就直接找总公司要!

总公司通常拥有稳定资产和银行账户,法院可直接依法划扣其资金。只要在仲裁或诉讼中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赔偿落空的概率极低。

03仲裁结果:总公司必须“兜底”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审是劳动纠纷律师团队的主要观点:

关于工伤待遇:裁决分公司支付张女士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93430元,扣除已支付的18000元,仍应支付75430元。

关于总公司责任:裁决总公司对分公司不能承担责任的部分承担支付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分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支付该笔赔偿款,张女士有权直接要求总公司履行支付义务。这一裁决结果,从根本上避免了“法律白条”的出现,为当事人权益的最终落袋提供了双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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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审是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所料,裁决履行期届满后,分公司并未支付工伤待遇。但由于前期已主张总公司共同担责,张女士通过强制执行顺利获得了全部赔偿款。

审是律师提醒

如果您或者您的家人也遇到了类似情况——工伤后分公司推诿、失联、没钱赔,请记住以下三点:

1.不要只告分公司,一定要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被告。

2.法律依据就是《民法典》第74条,仲裁或法院都会支持。

3.越早行动越好,不要等分公司注销或资产转移了再后悔。

如果您不知道怎么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或还有其他问题,欢迎联系我们,审是律师团队帮您精准维权。

一次有力的裁决,胜过百次空洞的承诺。

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坚守法治初心、践行执业使命,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务实的服务举措,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