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钱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人数达12人,属于“人数众多”,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八年。钱某不服,以其组织的人数未达到10人,一审认定人数有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并委托北京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一审在认定组织人数时存在问题。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人数众多”。赵律师逐笔核对了在案证据,发现部分被计入组织人数的人员,其证言存在矛盾,无法证实其系钱某组织偷越;部分人员的出境方式与钱某无关。经逐笔甄别,实际可认定的组织人数仅为8人,未达到“人数众多”的标准。

二审开庭审理中,赵飞全律师重点围绕组织人数的认定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钱某量刑过重,在组织人数认定上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一审错误认定组织人数。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人数众多’。经辩护人逐笔核对,部分被计入组织人数的人员,其证言存在矛盾,无法证实其系钱某组织偷越;部分人员的出境方式与钱某无关。实际可认定的组织人数仅为8人,未达到‘人数众多’的标准。

第二,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家属已退缴个人违法所得,积极预缴了罚金。

第三,钱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核减组织人数,并结合其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对钱某予以减轻处罚。”

赵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人员证言核对清单、出境记录分析报告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庭审充分阐述了人数核减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组织人数为8人,未达到“人数众多”的标准,依法减轻处罚,综合考虑钱某的悔罪表现、退赃退赔等情节,改判钱某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较一审减轻了三年。

四、案例评析

二审改判减轻刑期,是对辩护律师专业能力的极大肯定。本案中,北京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核减组织人数,成功将案件从“人数众多”量刑档次降档为一般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减刑。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组织人数是否达到十人直接影响是否属于“人数众多”加重情节,从而影响量刑档次。北京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精准发力,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核减组织人数并减轻刑期,彰显了北京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在二审辩护中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