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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喊了一声“滚”,员工就真的不去上班,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法院二次判决结果截然相反。

近日,上海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

上海某公司部门经济丁某,与老板王某因工作发生争执,被王某当众呵斥“滚”后离开。

随后,王某25天就再没有露面。

据丁某后来回应,他月底想回公司上班,王老板却让他回家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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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不久以后,公司就以“擅自离岗、旷工多日”的理由,把丁某给开除了。

丁某不认可公司决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钱,却输掉了仲裁。

之后,法院一审同样判丁某败诉,理由是老板说“滚”,并无证据证明是让他滚出公司的意思,不上班就是旷工。

丁某坚持上诉,二审法院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判令公司向丁某支付赔偿金159,800元。

人们不禁想问:

同一个纠纷,为什么不同的法院会给出如此相反的两个结果?

二审法院的依据是公司指令不明,导致丁某错误理解了公司的意图,并不是主观故意旷工。

丁力离开公司期间,公司既没喊他上班,也没有对他的缺勤进行任何方式的处理,客观上造成了丁某已被“辞退”的误解。

很明显,责任就该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法中,用人单位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有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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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来看,“严重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为解除合同理由,倒是有一定的“合理性”。

毕竟,25天不上班,看上去确实算是比较“严重”的情况。

然而,如果公司宣称的“旷工”,是由于老板的错误言论误导,再加上后续公司指令不明确造成,那就怪不到员工头上。

有人说,丁某是故意混淆概念,老板一时的气话怎么能当真?

更合理的做法,是次日正常去上班,如果还被老板驱赶,再走法律途径维权更有说服力。

而不是在老板生气时被骂了一句就当真,一连十几天都不回去上班,有点钻法律空子的嫌疑。

小编想说的是,二审法院既然支持了丁某的诉求,说明公司在整件事上确实处理的有瑕疵。

说不定就是想用“拖延”的方式,来坐实对丁某“脱岗、旷工”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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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过,公司或许没有想过丁某会如此坚定的跟他们打维权官司,哪怕仲裁、一审输了也没有放弃。

以前,很多用人单位仗着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的优势,不遵守劳动法,肆意侵犯劳动者权益。

996、007不算事,无偿加班很普遍,双休变单休甚至四分之一休也远不是员工被压榨的底线。

劳动法已经实施了31年,你敢相信,到今天仍有大量的用工者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吗?

为了生存混口饭吃,不少人选择了忍耐,这种无奈的隐忍,非但换不来同情,被欺负的反而变本加厉了。

女性上班被骚扰,新人遭遇职场霸凌,中年面临就业歧视,随便找个理由就能把你裁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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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显然是不对的。

有人说,放纵员工的“恶意索赔”,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不利于劳动市场的稳定。

首先,恶不恶,不是你我说了算,要看法律的认定。

其次,一起劳动纠纷也没有那么大的影响力,不至于就让企业活不下去。

再说,早知今日何必当初,想拿捏员工的时候,难道就没有想过一旦失败总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吗。

最后,现在的打工人已经不同往日,现在也不再是任人欺凌不敢反抗的年代,有法律撑腰,我们怕什么。

以前,打工受了委屈不敢反抗,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觉得,就算打官司也“没用”,企业家大业大,没人会站在一个弱势的员工这边。

这起案件也证明,只要自己有底气、不怕麻烦,受委屈就勇敢维权,法律总会站在正义的一边。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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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政法(2026年4月16日 14:01发布)老板骂“滚”,员工真走了!公司以旷工开除,法院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