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官方的总结,此次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坚持依法严惩腐败犯罪,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实现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全覆盖。特别是,针对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等,依法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
然而,具体到社会影响范围,此次司法解释的三个变化,可谓颠覆了此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尤其需要大家注意。
一、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金额门槛,提高了十倍
最新的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差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巨大”、“差额特别巨大”。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最高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入罪门槛大幅提高,之前30万元既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现在只有达到300万元无法说明来源的,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对应的行贿罪的入罪门槛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3万元即要入罪
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2016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分别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涉案的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具体而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刑点为六万元,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的起刑点仅为三万元。由此,也就造成了长期以来,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入罪门槛远高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量刑升档方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巨大”标准通常为一百万元,而受贿罪的“数额巨大”标准为二十万元。
此次司法解释的修改,意味着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入罪门槛及量刑幅度,取消原来对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设置的差异化数额标准,今后将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
三、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发生了重大变化
单位受贿罪
根据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单位受贿数额首次量化数额标准,20万元以上的,或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特殊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单位受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或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且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单位行贿罪
依据旧司法解释,个人对单位行贿立案标准为10万元以上,单位对单位行贿为20万元以上,特殊情形下(如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造成重大损失等)可降低数额标准。
根据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对单位行贿,立案标准为20万元以上;单位对单位行贿,立案标准为4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标准为个人行贿20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400万元以上。
新增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或为谋取公职、职务晋升、调整等目的行贿,均属于从重处罚情形。
综上,新司法解释以巨大变化的规定,可以说是全新构建了受贿行贿的犯罪构成条件,而且涉及的领域在社会形态中广泛存在,不仅法律人需要专门学习,其他社会人员也需要引起注意,避免触雷。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司法解释发布后,正在办理的案件和尚未办理的案件,以及已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将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处理。据此,很多刑事案件将改变裁判结果。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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