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10:非法经营笑气,怎么判刑?如何处罚?
案例10:杜某等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沪0107刑初423号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作案工具、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笑气、奶油发泡器均依法没收。
取保日期:2024年11月21日
判决日期:2025年07月29日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9月中旬,被告人尹某、杜某各自通过微信认识王九媚(已上网追逃),微信昵称“甜甜好困”,并加为微信好友。后二名被告人明知王九媚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获取报酬,仍将王九媚发来的“笑气”成品罐进行接收、包装,并按其要求通过“货拉拉”“美团跑腿”等平台配送或自行送货上门方式向他人进行销售。2024年10月15日,被告人尹某在本市某某区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待销售的“笑气”大瓶122瓶、奶油发泡器8瓶、“笑气”小钢瓶。同日被告人杜某在本市某某区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待出售“笑气”大瓶23瓶及一本送货记账笔记本。
经审计: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10月14日期间,被告人尹某通过“货拉拉”方式的运输,参与销售“笑气”的金额为人民币13,218.30元(以下币种同);扣押尹某持有未销售的“笑气”金额为45,264元。2024年8月4日至2024年10月14日期间,被告人杜某通过“货拉拉”运输的方式,参与销售“笑气”的金额为58,520.00元;扣押杜某持有未销售的“笑气”金额为6,900元。
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杜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之相关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杜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作案工具、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笑气、奶油发泡器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法律咨询、案件委托:长按图片扫码添加我微信(电话:19833798083)
一、《刑法》条文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立案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71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