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叶文波
实习生 燕晓雨
近日,据媒体公开报道,武汉市连发两起捕兽夹“咬人”事件。捕兽夹属于法律明令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行为人私设捕兽夹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极目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怡珩。
2026年3月28日18时,武汉市江夏区一名八旬老人在田间除完草后返程时,途经一片荒地时不慎踩中捕兽夹,右脚被牢牢套住无法动弹。该捕兽夹结构复杂,中间连接的金属弹簧质地坚硬,咬合力极强。每一次剪切发力,老人都会因剧烈疼痛而不停地呼喊。所幸消防救援人员及时赶到,快速破拆施救,顺利帮老人脱离危险。
4月12日14时许,黄陂区木兰山一处未开发区域,一名男子在与朋友徒步登山途中不慎踩中捕兽夹,左脚被牢牢套住。消防员谨慎地进行锯切,并不断安抚男子的情绪。经过紧张处置,钢丝索被成功切断,捕兽夹也随之松开。消防员将男子及其同伴护送下山,确认其脚部无碍后返回。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怡珩介绍,捕兽夹属于法律明令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设捕兽夹(猎夹)可能同时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责三重法律后果,三种责任性质不同、追究主体不同,可以并行追究。
一、民事责任:过错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王怡珩律师介绍,行为人私设捕兽夹,如果捕兽夹夹伤他人、致牲畜或者宠物死伤、损毁他人财物,受害人(或财物所有人)自身无过错的,行为人需要就造成的损害全额赔偿。即使在自家田地或者山林,如果没有在捕兽夹附近设立警示牌或采取物理隔离措施,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仍属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害赔偿):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二、行政责任:将被没收工具、违法所得并罚款
王怡珩律师介绍,私设捕兽夹属于违法捕猎行为,实施违法捕猎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没收猎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如有),另外根据违法所得的价值,有一般猎获物的,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猎获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即使没有猎获物,仍可能承担2000元——20000元罚款(猎捕对象为一般猎获物)或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猎捕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三、刑事责任
王怡珩律师介绍,捕兽夹属于法律明令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私自在山中野路设置捕兽夹,只要当地属于禁猎区或处于禁猎期,无论是否捕获野生动物,均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私设捕兽夹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1)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猎套、猎夹等工具进行猎捕。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猎夹”是指用于夹捕野生动物的夹子类工具。捕兽夹的功能、形态和使用方式,与法律所禁止的“猎夹”一致,二者本质上是同一类工具,只是名称不同。捕兽夹是法律禁止使用的工具。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怡珩律师介绍,行为人在道路、村口、公共通道、景区等不特定人可进入的开放区域私设捕兽夹,行为人明知该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人员伤亡,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上为间接故意),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行为人应当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为过失,造成重伤等严重后果的,则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同时触犯非法狩猎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通常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
王怡珩律师介绍,在自家封闭区域私设捕兽夹,即使行为人并不愿意出现捕兽夹伤人的情况,可一旦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由于行为人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也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四、针对特定区域(景区未开发区域)的分析
王怡珩律师介绍,游客如果擅自进入有警示标识的景区未开发区,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减轻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但是私设捕兽夹的行为人作为危险源的制造者,仍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在景区非封闭的未开发区域私设捕兽夹,行为本身即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结合行为人主观状态(过失或间接故意)及造成的后果,可能被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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