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因婚姻状况被村集体取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法享受征地补偿等权益的情况,曾长期困扰不少女性村民。过去,这类纠纷常因被认定为村民自治范畴,法院难以受理。
但2024年5月1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后,局面发生了显著变化。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小董是甲村村民,2022年与乙村村民结婚后户籍未迁,也未享受乙村待遇。2024年甲村村民代表大会确认成员名单时未将她列入,她起诉后,法院依据新法进行实体审理,认定甲村以“外嫁”为由否定其资格的决议违法,判决确认她具备成员资格。
类似案例还有不少。某省滨州市的董女士,户籍一直在本村,未在嫁入地取得成员身份及待遇,村集体却取消其资格。律师依据新法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支持了她的请求。
某省上杭的游某,婚后户籍未迁,在本村生产生活,未在嫁入地享权益,村组以“外嫁女”为由拒分征地补偿款,法院判决支持她的分配请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韶山市的张某萍,户口自出生就在村组,名册中也有她的名字,但村组以“外嫁女”为由拒发征地补偿款。法院认为她具备成员资格,应享受同等待遇,判决村组支付补偿款。
湖北省赤壁市的朱丽,户籍未迁且履行村民义务,村组因传统观念剥夺其权益,检察院支持起诉后,法院确认了她的成员资格。
湖南岳阳的胡某英和刘某甲,均因“外嫁女”身份被拒分补偿款,法院经审理后均支持了她们的权益诉求。
这些案例的胜诉,都离不开新法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对成员身份有异议可向法院起诉,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婚姻状况侵害其权益;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组织资格的,原组织不得取消其身份。
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决定不能违反法律,更不能剥夺村民的合法权益。如今,外嫁女的合法权益有了更坚实的法律保障,那些以传统观念为由侵犯权益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热门跟贴